12月24日晚平安夜,重庆沙坪堤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名男子坠落,打倒了2名过路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随后于12月24日20时20分左右,报告称一名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公寓坠落,坠落成两名过路人。 附近的巡逻警察迅速展开处理,3人在120人的救治中死亡。 警方通过现场调查、录像监视、调查访问,初步查明该高层公寓的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排除刑事事件。 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红星新闻报道,遭遇不幸的路人有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画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三江中学学生。 两人正在考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许多网民同情两个无辜的人
跌落的男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馀超接受采访时,李某自杀跌落,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说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馀超指出“李某死亡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上必须对在其遗产范围内被杀害的2名过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馀超表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过失减少的收入。 发生残疾的,残疾生活补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也要赔偿。 死亡的,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也应赔偿。
另外,馀超指出,精神损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害者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遗产不足以承担赔偿金的情况下,能让摔落者家属赔偿吗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杰说,家属不能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只要家人想赔偿就行,双方可以协商。”
陈伟杰表示,该事件对跌落者和受害者三家属来说是悲剧性的,特别是当前有关部门没有设置刑事事件补偿基金的情况,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有关人员无法赔偿,给受害者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会更大。 他建议有关部门尽早设立刑事案件补偿基金,对受害者提供适当补偿。
相关案例
2019年6月1日,住在四川眉山维多利亚地区的C4栋的老太太张容带着孙陈,像往常一样在小区的路上散步。 他们一到B1栋,就被从33楼跳下来的侯某击中了。 侯某,陈先生当场死亡,张先生受了重伤,被送往医院6天后治疗无效。
12月初,眉山市东坂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随访服药,在医院出院医生的指示下明确记载患者可能发生病情不稳定无法预料的事故,要求加强监护。
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显示,侯某在事故发生十几天前,精神状况恶化,病情可能不稳定。 目前侯某死亡,案件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鉴定,但以上事实证明侯某患的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跳楼行为和案件现场及公安机关的认定证明侯某属于自杀。
侯某可能无法完全认识到事件时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侯某推断事件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者。 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侯某事件发生前十几天发现精神状况不佳,立即送院抢救等,未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未履行保护责任。 已故侯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
房地产公司不是案件侵权者,作为房地产管理者不知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没有安全管理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侯某父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各损失78.2万元,赔偿陈小父母因陈小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各损失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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