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河南姑娘闷某为了求职向浙江某公司递交了简历,并应聘了法务、会长助理两个职位。 该公司看了原告的简历仅1分钟后,就给阎某发了两封不适合这个单位的通知。
可是阎某没想到
职场不愉快的原因有“河南人”一词
阎某认为该公司歧视地区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向法院起诉。
今天杭州网络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并在法庭宣判
该公司构成对阎某地区的歧视,认定侵犯其平等就业权,被告公司向阎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阎某精神赔偿费和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
让我们先看看双方的辩论
原告名称
被告的上述区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
法院依法命令被告口头谢罪,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向原告报告谢罪,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抚恤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答辩
1 .该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原告面试的机会是因为原告履历书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
2 .公司员工在回答时使用了“河南人”一词。 这是公司员工对原告出身地的评论,不歧视
3 .原告要求公司道歉和赔偿的60000元损失事实上没有法律依据。 此事件发生后,公司声称对原告不存在多次歧视,明确表达了不分正邪都可以向原告道歉的态度,但原告要求公司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只是在网上发送简历,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合这个岗位,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赔偿6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争论的焦点
根据本案传达的法律关系和明确的事件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论点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公司被指控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原告对斗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二、侵权行为成立的,被告浙江某公司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法院裁定
本案发生于原告斗某作为河南人受到就业地区的歧视,但本案争论的本质是在就业领域的不合理的歧视处理。
01
被告的行为
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的问题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是民法领域普通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的重要方面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给人以严重的侮辱感,损害人的精神健康和身体健康。
据此,劳动者在平等就业权被平等主体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构成要素,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不应在用户是否有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就业机会是否被侵害、就业歧视与不利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主观过失等级进行评价
1 .用人单位是否有就业歧视行为。 就业歧视是指雇佣者在招聘过程中,对于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不能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与职场无关的因素,给予平等的就业机会,也不能在工资、职场安排、工作条件和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的待遇。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无正当理由的歧视性对待,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素:第一,有歧视性对待行为的第二,这种歧视性对待没有合理的基础,法律禁止。
具体来说,本案首先是明确的事实,原告阎某向被告浙江某公司发送了两次就业简历,浙江某公司因“河南人”不当而被拒绝。 在对陌某事件的录用过程中,浙江某公司应使用主体性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并根据该分类标准在正常情况下给予陌某人待遇,拒绝录用可以认定浙江某公司以“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进行陌某。 浙江某公司因员工操作失误找借口没有客观有效的证据支持,不符合日常社会经验,借口之间存在逻辑矛盾。
其次,浙江某公司以区域标准的事由因素区别斗某拒绝录用,缺乏合理的基础,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自主使用权并非没有节制,应当在法律规制下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人种、性别、宗教信仰四项法定禁止事由时用“等”一词结合,表明该条款是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 也就是说,法律除了考虑上述4个事由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性禁止事由之外,还存在与上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的事由,法律也禁止。 本案浙江某公司在区域原因要素中区别处理闷某的求职要求,而区域原因是闷某乃至没有人能够自主选择和控制的“先期要素”,浙江某公司无法客观提供有效证据的区域要素与闽某申请单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合法目的时,浙江某公司的区别标准
2 .劳动者是否因歧视而受到不利后果,使用者是否有主观过失。 本案中,被告浙江某公司以原告阎某系“河南人”为由,两次拒绝闷某求职请求,该公司拒绝原因本身包括明显的不合理歧视,属于直接就业歧视,直接被剥夺闷某平等参与和平等处理的就业机会,侵犯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因此闷某在求职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与浙江某公司的歧视行为直接有关 同时,根据本案所揭示的事实,浙江某被告对其实施的歧视行为有主观了解、了解等发生放任损害的主观过失,可以推断并指责。
02
被告浙江某公司侵犯原告斗某平等就业权
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原告斗争某主张赔偿精神抚恤金和合理维权支出损失。 平等就业权属于关系到劳动者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的一般人格权,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不仅使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通过提供劳动难以得到基本生活来源,阻碍劳动者人格的发展, 由于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被拒绝,变成不同种类,产生了自己的人格和自尊受到无限制的伤害的严重侮辱感,给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侵犯原告斗某平等就业权,原告斗某公司主张受到精神损害,要求精神赔偿费的赔偿,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某公司对原告斗某精神的支持
关于原告的斗争,某人主张道歉。 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对原告斗某公司实施就业歧视,闷某在求职中受到不公平对待,闷某应向浙江某公司请求道歉,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事件情况确定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斗某公司口头道歉,并通过国家级媒体道歉。
法官的说法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和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受法律保护。 人的特征几乎是无限的,今天的闷某在“河南人”的地区标签上有所区别,明天的其他劳动者也可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容貌、方言、血型,甚至是姓、星座等各种各样的颜色,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由于上述特点中只有极少数特点与工作和社会利益有关,对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要鲜明否认旗帜,依法及时妥善救济被侵害的权利,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歧视的本质不是歧视,而是处理不正当歧视, 用人单位的就业自主权不能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必须通过司法评估和确认明确权利界限,引导公平高效的就业秩序和建立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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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杭州网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