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林红统一/刘230012蓉】今天( 8月13日),日俄新闻报道,受到社会瞩目的“山西警察实名通报黑龙江法院以不正当证据与案件有关的案件中,案件“中学教师有合同诈骗嫌疑”最近在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在8月6日进行的审判中,刘喜明被告以合同诈骗的嫌疑被起诉,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为上述罪名辩护。 审判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 在审判中,起诉人提示了从依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的涉案土地边界图和从公证所征收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合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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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方举报黑龙江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案件已经开庭六次审理
去年11月,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原综合警务支队负责事件的第二营队长刘喜忠在网上发布了长达3分钟的公开通报影像。 刘喜忠陈述其亲弟,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中学教师刘喜明作为“中介人”在承包人村承包耕地,帮助该村集体偿还大楼建设不足使工程款项恢复近千万元损失,但因合同诈骗罪被监禁11年。 在本案中,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发行的测绘图成为重要证据。 但依安县公安局经探队和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证实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未提交测绘报告。 大明新闻随后采访刘喜忠,证明确实存在通报录像。 事件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依安县公安局经侦探大队和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当事人家属提供图)。
据大明新闻报道,2009年黑龙江省依安县当地机构非法耕地建设。 大楼建成后,由于当地农民入住率不高,欠开发商的债就无法偿还。 包括刘喜明发生事件的庆生村。 2013年初,刘喜明作为“中介人”,利用个人朋友关系将耕地联系承包商所在的承包村。 当时这块耕地已经承包,刘喜明代表承包商协商,将未到期土地回收使用权。 作为中介人,刘喜明与庆生村签订了“中介合同”。
据报道,在刘喜明的帮助下,村里集体偿还了在大楼建设中租借的工程款项,还清了经济损失。 然后庆生村与承包商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按220取得的面积进行支付,多少还清一些。 由于后期单曲的某个方面派遣了取得土地面积242块的人,之后又交付了更多的22块取得土地的尾金。
2013年底,刘喜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2015年9月15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和侵犯职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刘喜明不服这一判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5年12月1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刘喜明因职务侵犯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返回原法院重审。
2016年8月13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喜明认定无侵犯职务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徒刑1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170万元。 刘喜明仍然拒绝判决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19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审判生效后,刘喜明被送往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根据刑事裁决书,在二审期间,搜查机关补充搜查转移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文件、测绘资格证书、该公司测绘员测绘资格证书等证据,证明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具有土地面积测绘资格,颁发的“70取得地”面积测量数据,由搜查机关检查 陈某作为庆生村委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在签订单一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用伪造的政府文件设立了基本账户,陈某、刘喜明取得了“70取得地”的实际面积约220个,欺骗恶意勾结、虚构承包分区面积、他人财产的金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刘喜明被监禁后,家属不服判决向齐齐哈尔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向黑龙江省的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定,不足,指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本案经过上述多次审理,于2018年3月21日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决书。 大明新闻获得( 2018 )黑02刑,再根据2号刑事法庭,原审判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 本院( 2016 )取消黑02刑终222号刑事裁定和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2016 )黑0123刑初2号刑事判决。 回到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恢复审判。
2018年8月8日,该案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审判中,被告刘喜明以合同诈骗罪和侵犯职务罪的嫌疑被起诉。 2018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被告刘喜明无职务侵入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徒刑11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随后刘喜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已经超过法定审理期”,被告人刘喜明的哥哥刘喜忠说“弟弟的案件自2017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复审以来,过去2年间,至今没有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恢复审判的案件,自提出审判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必须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到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判期限应当指示适用前款规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复审的,自受理诉讼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并在两个月内审查。 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在可以延长两个月的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中出现新证据
今年8月6日,受到社会瞩目的“山西警察实名举报黑龙江法院以不正当证据审判”案件相关案件“中学教师有合同诈骗嫌疑”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刘喜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起诉。 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无罪辩护了上述罪名。 审判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
刘喜明的辩护人在审判中,本案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复审,命令齐市中院复审,齐市中院审监庭制定( 2018 )黑02刑再二号《刑事判决书》,原判决认定刘喜明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明确,由于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依安县法院复审 经过再审判决,上诉人认定不构成侵犯职务罪,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处上诉人11年有期徒刑重刑,再审判决实际上维持了重重、二审的判决结果。
审判中,被告刘喜明的辩护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金额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 申诉人没有合同诈骗犯罪的意图,根据“中介合同”的约定取得中介服务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受害者支付的承包款的目的。 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出来的目的是直接有意图且违法地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上诉人刘喜明取得地租174万多元是中介服务费。 申诉人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多达22块土地是承包人实地测定的结果,不能掩盖虚构的事实和真相。
在8月6日的审判中,起诉人提示了从依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的涉案土地边界图和从公证所征收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合同图。 审判中,被告刘喜明辩护人声称,在此次复审中,依安县公安局委托大连测量公司测量案件土地,结果获得案件土地共计228件。 大连测绘公司发行的《技术报告》包括土地边界确定错误和数据伪造。 第一,大连测绘公司测绘的土地不是所有土地。 其中,测绘土地西侧边界应与东永福村毗邻,这一事实已由被告人陈雪峰供述和庆生村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证实。 大连测绘公司测量的土地西边界与村边界之间还有约18块土地,这块土地漏测。 其次,大连测绘公司的“技术报告”当天出现了两张“宗地图”。 其中记载着林带、水库、道路等的图纸的数据并不是映射的结论。 在测绘现场,大连测绘公司没有测量林带、道路、水库,因此图纸的数据可能是伪造的。 取得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土地上确实有没有测量面积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