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所得收入_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解析

个人综合所得收入

2019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清算事项公告(征求意见稿)》,协助顺利处理个人所得税清算事项,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简称《公告》)。 现明税按照公告内容结合实务操作,分析个人所得税结算的有关事项。

一、结算汇款内容

公告表明,我国居民个人(即中国国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纳税年度内居住在中国国内累计183天的个人)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费、专利权使用费需要结算,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综合收入计算中不包括的收入,如年一次性奖金, 不包括劳动关系的解除、提前退休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等。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货币转换器应退还或补偿的税额=【(综合收入总额-6万元-三险一金)等特别扣除-特别扣除-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19年预付的税额

二、免除清算的三种情况

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国务院对中低收入纳税人实行免除年度汇款、免除纳税义务的政策,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除年度汇款

1、纳税人需要增税,但综合收入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款所需纳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预付的税额与年度税额一致或者没有申请年度换算扣除的;

纳税人必须注意。 以上三种情况属于并列关系,只要满足一种就可免除结算。 也就是说,只要综合收入的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论补税的金额多少都不需要处理,只要追缴金额不超过400元,就不需要与收入高低无关地进行处理,而且,在平时预付的税额与年收税额一致的情况下,即不需要退税或追缴,当然也不需要汇兑结算

纳税人为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从汇率结算中免除的3种状况,并且明确增税和退税的金额,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法进行确认

第一类:纳税人可以要求提供给扣除部门的收入和扣除的税

第二类:亲自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阅2019年年收入[mt1]和纳税申报记录

第三类:在2020年结清汇款前,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在线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无异议,系统可以自动计算补充或退款。

三、明确需要汇兑结算的纳税人

公告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需要进行汇兑结算

第一类: 2019年预付的税额超过年税额,申请退税的。

第二类: 2019年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且所需增税额超过400元的;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结算的案例分为退税和追加税两种。 在实务中,纳税人结算纳税需要退税和增税的情况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需要进行退税的情况

事前申报的,未申报的专家附加扣除的,或者申报不足的

纳税年度取得的劳务报酬、稿费报酬收入或版税收入的预扣率大于结算税率的;

没有工作地点,只取得劳务报酬、稿费、版税收入,年度汇兑结算中需要处理各种扣除的

发生其他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如公益捐赠),或免税收入不扣除。

2、纳税人需要处理补助税的情况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的综合收入,扣除义务人员已经各自扣除,合并后可能适用高税率

扣除义务人预扣的收入低于纳税人实际获得的收入,引起较少预付的;

纳税人平时申报的基础费用、特别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较多的情况。

四、纳税人办理退税、补助税的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人退税、增税的方式和途径。 计算后,纳税人确认需要退税的,可以在申报单上勾选“退税申请”提交。 纳税人必须注意,纳税人必须正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符合国内开设条件的银行帐户,以便及时准确地完成退税事项。 另外,纳税人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不足6万元的情况下,由于每月收入不均衡,税务机关针对被预付税款的情况,开设了迅速的退税渠道,以便能够提前取得退税。

纳税人需要补税的,应通过网上银行、销售点机卡、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补税。

五、纳税人报销的处理方式

1、自己进行年度决算。 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款,税务机关提出一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帮助纳税人解决难题。

2、由雇用公司的扣除义务人员代理。 实务中,许多纳税人主要在一个部门雇佣,掌握纳税人的关税信息也比较全面准确,因此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雇佣的部门作为扣除义务人代理汇款结算,纳税人向这些扣除义务人提出代理要求时,扣除义务人应当处理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纳税人应当注意确保向扣除义务人员提供本业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收入、扣除、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对其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以及个人代办。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行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个人进行年度结算。 这种方式应重点注意的是受托人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妥善保留,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税务局进行汇款结算,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税务服务厅处理向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的上述方法难以处理的情况。

六、负责清算的税务机关

负责公告纳税人清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自行进行年度汇率结算或委托他人。

纳税人有雇主的,向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有2处以上雇主的,选择其中1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工作地点的,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类:扣除义务人向纳税人结清汇款,向扣除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七、汇出清算的处理时间

《个人所得税扣除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13条规定,支付工资工资收入的扣除义务人员应当在年终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除税等信息。 在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除义务人员应当提供。 因此,纳税人能够在每年年度结束后2个月以内知道上一年度的纳税状况和申报收入状况,能够在第三个月开始汇款结算,能够判断为了给纳税人一定的时间自己是否需要汇款结算,所以2019年度的汇款结算的时间从2020年3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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