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和丈夫萧建刚是大学同学,4年同学非常安定两人的感情,4年前毕业那年两人拿到了结婚证书,共同在异地创业。 工作一年后,王芳的父母疼爱女儿,用自己的存款全额支付,为女儿王芳买了商品室,把房产证明给了王芳。
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感情也发生了矛盾,吵架也很清楚,从孩子的监护权到财产的分割,孩子很小,所以王芳顺利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房地产上引起了争论。 王芳说自己的父母给她买的,和肖邦一点关系也没有。 肖邦认为,房子是王芳的父母结婚后买的,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那么,结婚的父母给自己的孩子买的房地产,夫妇共有财产吗?小夫妇结婚后,希望孩子生活成为父母,往往给小夫妇一定的财产,连房地产都很大,连生活用品都很小。 而且,这些赠品的行为是夫妇结婚后发生的,如果没有明确表明父母赠与时赠与夫妇中的哪一方,父母赠与的这些财产应视为夫妇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父母赠与的房地产。 这样在王芳和肖邦的婚姻中,房地产在两人结婚后由王芳的父母购买,但王芳的父母全部出资购买,指定为女儿王芳的名义,应该认定王芳的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女儿王芳,不应视为夫妇的共同财产,即离婚的情况下,肖邦应该认为该房地产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购买双方房屋而出资的,其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 但除非父母明确表明赠与方。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不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义上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视为只赠与自己子女,该房地产应认定为夫妇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该房地产可以认定双方以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司法实践中,多结合房地产证明书、购房时的出资状况等客观证据来考虑。
注:本文提到的人名都是化名,有雷同,是偶然的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