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从业_ 从30条扩展到106条 互联网保险新规在业内征求意见

12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起草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督方法”开始向业界征求意见。

与2015年《网络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办法》内容从30条增加到106条,新的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在网络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设定网络保险销售准入的阈值

近年来,国内网络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在保险经营中呈现出明亮的色彩,但正因为发展迅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2015年,监督部门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全面规范了网络保险业务经营,但在快速反复发展中,部分条款开始出现局限性,亟待修订。

现在,“方法”的网络保险业务的定义和最新的监管构想也公开了。 根据“方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据此,运营业务的主体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保险机构都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方法”明确指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有多个条件。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

方法设立的一般“准入”条件有8个,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登记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同时,“方法”指出,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自营平台必须具有支持网络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与保险机构内部的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 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至少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保护,至少要取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定期实施等级保护评价等。

明确员工的“持证工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以往网上销售的“航班清单”行为开始转移到网上。 因此,“办法”禁止员工的“飞行”行为,要求“拿证据出港”的同时,严格规范了员工的营销宣传行为。

方法:保险机构建立所属员工网络保险营销宣传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管理所属员工的营销宣传参与资格,提高员工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具体要求,员工发表的网络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必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定。 员工必须在市场营销的宣传网页上公布所属保险机构的全名、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行证件号码等信息。

在人员管理方面,“办法”是保险公司聘请保险销售人员或为网络保险业务提供补助的,签订聘请委托协议,按照有关监督规定在执行登记信息系统中进行执行登记和管理,识别从事网络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向公众询问。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公司注册工作的人支付佣金或劳动报酬,或者变更后支付。

同时,“方法”指出,保险机构将营销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限定为保险产品的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的网页链接等,同时“八不可”。 即营销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险费估算,不得将价格与简单排名进行比较,不得为投保人设计保险计划,不得代理保险手续

另外,“方法”还详细规定了市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保险宣传推广网页显眼的地方写明委托保险机构的全名,显示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的网站的网络保险信息公开栏的咨询地址。 同时,必须标明“该平台只是保险产品的宣传展示,客户投保时自动跳转到XX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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