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交易所合法吗_ 你的加密货币没了,法院会判黑客或交易所犯罪吗?

连锁法律律师团队认为,以比特币、以太网坊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不仅区分传统财产类型,还区分上述“虚拟财产”,是一种全新的财产权利。

随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密码资产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个争论也呈逐年增加的倾向。 我们的连锁法团队在整理“连锁法案库”的过程中,审判文件网的相关案例越来越多,微信的背景讯息、电话咨询等也与密码资产的交易和投资发生的纠纷有关。

最近,我们在处理比特币盗窃案件时,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发现其中有相关表现。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般司法解释提出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制作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丛书。

本系列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逐一释义相关领域的司法解释内容,从司法实务角度详细阐述条文内容,是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的重要参考,具有重要意义。

这本书是2014年出版的,其中虚拟财产是什么? 如何窃取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等问题已经明确阐述。

当然,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吗? 那样的话是什么样的虚拟财产呢?偷比特币会成为盗窃罪吗? 那个原因怎么样?这些人关心的问题,也有详细的说明。

以下内容从书中摘录。

1什么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如何分类?

可以认为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必须存在的各种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

虚拟财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奖牌、装备、宠物、角色水平和角色技能等

广义虚拟财产还包括网络身份验证信息,如即时消息帐户、社交网络帐户、个人网络空间和电子邮件地址。

广义虚拟财产大致可分为四类

1 .虚拟物品也被称为虚拟有形财产,是网络游戏中人物、装备、宠物等现实环境中有形事务的模拟

2 .虚拟货币类原本可以分为虚拟物的种类,货币作为一般的等价物,与普通的有形物不同,虚拟货币是网络世界的一般等价物。 这种虚拟货币中常见的是腾讯的q券、盛大的积分券等

3 .身份认证信息类别,即用户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服务的身份运营商,例如QQ号、以微信等为代表的即时通信账户,以Facebook、Twitter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账户,银行,第三方支付的账户,电子邮件

4 .虚拟空间类,例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页面等。

在这本书中,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广义地使用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为了研究的整体性,正文也广义地定义虚拟财产的范围,即虚拟财产中包含“虚拟物、虚拟货币、各种网络的身份认证信息、网络空间等”。

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

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因为盗窃虚拟财产类的事件日益频发。

在《刑法修正案(7)》出现之前,达到了争论的高峰。

因为《刑法修正案(7)》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罪。

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很难进入电脑类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规制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传送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虚拟财产的盗窃难以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的破坏。

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可行办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是盗窃罪。 在此提及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7)》新增了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名,盗窃手段当然可以归入非法获得的范畴,但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仍然存在。

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

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是电磁记录(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是财产是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性的关键。

如果只是电磁记录的话,只能通过保护计算机系统数据的相关规定来保护,但如果认为是财产的话,应该列入侵害财产的犯罪中来进行限制。

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前者是汽车、衣服、房子等动产和不动产。 后者是知识产权等。

作为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 .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某些需求,有效性是财产的基本属性。

2 .具有一定的稀有性。 太阳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但他们是普遍存在的,不存在稀有性,所以不是财产。

3 .具有支配性。 太阳和月亮不能受人支配,不是财产。

4 .有合法性。 毒品和枪支具有上述特点,但我国禁止个人拥有。 因为这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持有基于比特币、以太网坊等数据块链的加密数字资产。 根据私法上的“法律不禁止是合法的”原则,个人加密数字资产所有权是合法的。 中所述情节,对概念设计中的量体体积进行分析

很明显,虚拟财产具有上述特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

因此,虚拟财产必须通过民法、刑法等加以保护。

虚拟财产应归属于什么样的财产权,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三种不同的看法。

物权只要有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和独立的经济性,就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权,网络虚拟财产和民法上的物权的基本属性相同,必须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物权,适用现有法律的物权规定。

债权主张虚拟财产的重点不是虚拟物品本身,而是其反映的网络游戏服务契约关系,即网络游戏者和游戏业者之间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契约关系。 在履行合同中,玩家应该承担安全地进行不受干扰的游戏的义务,虚拟财产本身是玩家享受权利内容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要主张以合法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说明:这里的虚拟财产实际上是指游戏用具等)

3 .物权说的缺陷

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所有权对象原则的上限是物权,玩家对虚拟财产的物权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物权是权利者直接控制其物品、享受其利益的排他产权,物权者为了在物品上实现其意愿不需要他人的协助。 关于虚拟财产,权利人应该通过游戏经营者的积极合作顺利完成。

物权变动公示,动产占有其公示方法,动产公示登记,虚拟财产不公示物权。

但是,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所有者行使其权利原则上不需要他人的协助。 那么,比特币的变动是否有公示性呢?比特币的交易在全网上公示,交易记录可以查询,公示性也可以考虑。 这也是比特币与这里的“虚拟财产”不同之处。

此外,债权和知识产权也有一定的缺陷。

在这本书中,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都从不同的方面说明了虚拟财产的某些特征,说明了虚拟财产确实具有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类似的法律特征,但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说明。 虚拟财产本质上应属于新的财产类型,是新的财产权利。

连锁法律律师团队认为,以比特币、以太网坊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不仅区分传统财产类型,还区分上述“虚拟财产”,是一种全新的财产权利。

过去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虚拟财产,各地法院对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很大差异,有以下情况

1 .以盗窃定性。 类似山东省淄博市审理的盗窃“梦之西游”装备的案件。 河南省封丘县共同盗窃案件5173账号案件。 调查显示,北京市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几乎都是盗窃罪和定性的。 (目前比特币盗窃案件认定为北京法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 .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进行定性。 例如,盗窃广东深圳南山区QQ号的事件,认为QQ号不是刑法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QQ号是因特网通信工具的代码,盗用QQ号是对他人通信自由权的侵害。

3 .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 例如,2007年浙江省云和县的“梦西游”账号盗窃事件。

4 .以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 该罪名是2009年新增《刑法修正案(7)》的罪名。 例如,2009年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名盗取他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工具的行为是定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所面临的疑问如下

首先,将虚拟财产视为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否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有简化复杂问题的嫌疑。 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如上所述,民法的保护也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可能轻视罪犯。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有争议的是盗取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的定性问题。

现有判决可能遵循的观点是,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前提下,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该被定义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行。

但这种方法避免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问题,很难说符合立法的意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立法意图:

目前,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系统、利用其他技术侵入电脑系统的行为正在横行,非法侵入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非法窃取他人电脑系统的记忆、处理和传输数据,其中网络银行的信息又是盗窃的重点,个人 但是,相当一部分盗用网上银行账号的人,不是实施自己偷钱的行为,而是在网上向他人提供盗取的信息。

这些行为威胁到公民金融财产的安全,盗窃信息,提供者犯盗窃罪难以追究。 因为网络监督部门建议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并非法获取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从该罪的立法背景可以看出,该罪的设立是为了更加严密的法律网络,盗取帐户信息,之后不参与财产盗窃行为的追究有法律,不打算取代盗窃罪对虚拟财产的规范。

同时,关于两者侵犯的对象和犯罪对象的不同点,在以往的文章中也提到了。 链条法研究|偷比特币不会成为盗窃罪吗? 法院的见解:比特币可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事实上,在处罚盗窃虚拟财产的问题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是盗窃罪的补充,解决了盗窃不应作为刑法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

之所以可以将虚拟货币视为刑法财产,主要是因为有以下依据

1 .获取虚拟货币是有偿的。 2 .虚拟货币价值稳定3 .虚拟货币可以合法交易,具有现实的交换价值。

将虚拟货币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加以保护,不违反罪刑法的原则。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是公民个人的所有财产,但财产是法律上开放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时代而变化。 例如,经济时代的财产不包括股票和股票等。 因此,刑法在列举个人财产定义的同时,还规定了包括另一个“其他财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除非法律有单独的规定,否则应完全列入“其他财产”加以保护。

司法实务中,以虚拟货币为盗窃的犯罪对象,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 .一般奖牌不是法律上的虚拟货币。 在网络游戏中,为了提高游戏的趣味性,提高游戏的现实感,不能作为没有附加价值服务支付价值的奖牌等财产保护,在QQ斗地主游戏中是欢乐豆。

2 .虚拟货币范围不仅限于网络游戏虚拟兑换工具。 目前,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融合,新的虚拟货币不断涌现,一些虚拟货币完全与网络游戏无关,已成为支付宝下的收款宝等替代支付手段。 均属虚拟货币范畴,可作为刑法财产予以保护。

3 .不得将侵入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背后修改数据、增加账户内虚拟货币的行为简单定为盗窃罪。 因为虚拟货币的持有成本为零,如果没有交易和消耗,运营商就会有损失,运营商可以在发现后恢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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