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通过。这意味着该行将很快成为中国第35家a股上市银行和第13家“a股”上市银行。
目前,有12家银行以“一个小时”上市,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两家城市商业银行、郑州银行和青岛银行、重庆农业商业银行,它们刚刚于8月15日通过了审查会议。
据悉,浙江商业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浙江杭州,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于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17年11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a股上市申请材料,于2017年11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正式认可,并按照程序安排提前披露,并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进行提前披露更新。此次a股上市将标志着该行“a股”上市的持续进展。
根据浙江商业银行此前发布的半年度报告,截至今年6月底,浙江商业银行集团总资产1.74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近1.05万亿元,客户贷款和垫款净额9,327亿元,分别比去年年底增长5.5%、7.71%和7.8%,存贷款增速比总资产增速快2个百分点以上。负债方面,存款余额1.05万亿元,占负债总额的64.49%,高于年初的63.12%。
盈利能力方面,上半年浙江商业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比增长21.39%,其中利息净收入159.51亿元,同比增长37.10%。母亲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速不仅远高于总资产5.5%的增速,也明显高于2018年13.89%和4.94%的目标增速。
资本管理方面,截至6月底,浙商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32%。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89%和8.52%,比去年底分别上升0.06%和0.14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6月底,本行不良贷款率为1.37%,低于2019年3月底股份制银行的平均水平(1.71%)。同期,本行拨备覆盖率为240%,比2019年3月底股份制银行平均水平(192%)高出48个百分点,拨备相对充足。
尽管会取得成功,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也对浙江商业银行提出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问题1:浙江商业银行逾期贷款余额逐年增加,房地产贷款比重较高。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期内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的具体标准和主要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明显不同,五级分类政策是否一致。逾期贷款未归类为不良贷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贷款五级风险分类降低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率的情况;逾期贷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以及影响逾期贷款持续增加的相关因素是否消除;房地产公司贷款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情况相比,2018年房地产贷款比重的增幅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报告期内房地产行业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良贷款率的差异,2016年和2017年房地产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房地产贷款是否存在较大风险,减值准备是否充足;贷款拨备是否充足合理,是否与同行业一致,应对不良贷款风险的措施和有效性;报告期内各期发放人力贷款产生并计入不良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的合理性。
问题2:浙江商业银行现有的无担保财务管理不符合新的资本管理规定。2018年,因承诺2016年为部分非担保财务管理提供担保资本,获得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要求对理财产品、应收账款投资、表外投资等各种产品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澄清,并明确具体投资的基础资产是否存在资金池等问题。是否存在集中支付等重大风险,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是否有其他事实或情况为具有类似特征的无担保金融产品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是否有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发行人最终承担无担保金融产品的损失,不构成对无担保金融产品控制的判断依据是否完全合规;发行人对各类金融产品的布局、政策和使用的管理,相关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新金融法规的规定,以及因非法发放金融资金贷款被银监会处罚的具体原因;相关资本市场业务表外风险项目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相关风险能否防范和化解,理财产品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问题3:浙商银行和宝商银行有一般信贷和票据业务交易。
中国证监会要求澄清《债权收购转让协议》签署后取得的进展,以及收购承包银行对发行人的影响。各种业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信用减值准备是否充足、相关债权是否已转换为新存款、存款期限和约定利率;承包商银行的票据池质押业务涉及客户更换承包商银行承兑汇票的当前进度以及出票人存款/存单质押在上述票据池质押总额中的比例;与承包商银行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相关业务往来的法律、法规和限制性条款,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规审查,承包商银行事件后的整改和应对措施是否及时有效;发行人对承包商银行、康美制药有限公司、letv.com等类似风险业务的内部审计程序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和公司自身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相关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问题4:浙江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接近监管红线,2017年净稳定资金比例低于监管红线。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浙江商业银行多次受到国内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了多次检查。
中国证监会要求说明:报告期内盈利能力监测指标、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会对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17年净稳定基金比例低于监管红线的原因、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整改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行政处罚和检查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业务范围、相应的整改措施、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是否有效实施。
问题5:浙商银行向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光大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不良资产
中国证监会要求说明:处置不良资产对各期损益的影响,相关不良资产拨备是否充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与受让方是否有关联关系,转让的不良资产是否通过应收账款投资回购;2017年和2018年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的合理性,转让价格是否公平,转让价格是否与同期市场价格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