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类别_ 交通事故赔偿中户口认定引争议,农村户口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_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因为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户籍政策落实后便于管理,大家的户口统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镇户口,一类是农村户口。早期两种户口的差别还很明显,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城镇和农村之间的差异已经日渐缩小。

很多人会觉得,户口种类不同对生活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一旦遇到了特殊的情况,户口的性质就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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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事务所就曾遇到过不少这种类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见证了不少委托人在走进律所前的无奈和心酸。今天,国晖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一起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晖交通律师某日接到一个十分焦急的咨询电话,从电话中国晖交通律师了解到,咨询人是事故受害人的亲属,受害人已于事故中不幸离世。现在涉及到索赔金额,多方说法不一,咨询人百般无奈之下,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

迅速安抚了咨询人的情绪后,国晖交通律师和咨询人进行了约见,详细了解了一下事件的情况,并查看了相关的物证资料。

依照咨询人的要求,国晖交通律师用最快的速度,协助咨询人提起索赔诉讼。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就赔偿金问题,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案件发生在2017年9月7日18时18分左右,肇事司机肖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转弯时,和原告亲属即死者代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在碰撞过程中,代某某倒在地上,而货车碾压过代某某的身体,导致代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肖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某没有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裁决,此次事件应该由车辆驾驶员、车辆实际拥有者、车辆挂靠运营公司和保险公司四方共同承担赔偿。

国晖交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将车辆驾驶员、车辆实际拥有者、车辆挂靠运营公司和保险公司四方共同列为被告。

死者代某某家庭成员诸多,除妻子和三位已经成年的女儿,还有一名77岁的母亲黄某某和一名未成年的儿子戴某某。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支柱就是死者,死者离世后,妻子、母亲和未成年儿子未来的生活来源将中断。

因此,国晖交通律师结合整体情况,在原告即死者家属请求的赔偿中,列出了以下几项。

1、死亡赔偿金753686元;

2、误工费4022.5元(按3人五天计算);

3、交通费8753元;

4、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5、食宿费5991元(住宿3380元、伙食2611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200293.1元(戴某某14岁计57226.6元、黄某某77岁计143066.5元);

7、丧葬费41433元。

以上合计1114178.6元。

而诸多赔偿项目中,被告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意见最大,几番争辩。 在被告方看来,原告有以下几点无法令人信服:

一、未举证证明两位被扶养人属于非农业户口或在城镇居住有稳定收入满一年以上,应按照农村标准12414.8元/年计算;

二、原告未明确被扶养人黄某某是否还有除死者代某某之外的子女;

三、无被扶养人戴某某的出生证明,戴某某与死者代某某不同姓,戴某某的抚养年限应为3年11月;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取值区间计算,前5年均已超过上一年度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经法院查证,认为被扶养人黄某某的农村户口属实,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2414.8元/年计算生活费。

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明足以证明被扶养人戴某某为代某某的儿子,且戴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城镇户口,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28613.3元/年计算生活费。

因此,法院判决,截至事故发生时,原告戴某某需要扶养的年限为3年11个月,生活费为56034.38元;原告黄某某已年满75周岁,抚养年限按5年计算,生活费为31037元。两项共计8707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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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交通律师认为判决有不合理现象。原告就此不合理现象对原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基础上增加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40496.25元。

国晖交通律师认为,被扶养人黄某某常年生活在城镇,且代某某为城镇户籍。因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十条之规定: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处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黄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是71533.25元(28613.3元/年×5年÷2人),原审法院使用农村标准计算黄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在国晖交通律师看来,二审的争议点就在于黄某某的户籍种类和赔偿金额上。被告及代理人就黄某某的农村户口问题为切入点,成功降低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致使原告获得的生活费金额和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交通律师计算分析的生活费金额有较大出入。

就本争议,国晖交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苏在第上衣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根据该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础,是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因扶养人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力,导致被扶养人可以预期的生活费减少的部分或者全部。因此,决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因素是扶养人本身的工作、居住情况,而非被抚养人的生活居住情况。

本案中各方对受害人代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毫无异议,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对黄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黄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法律规定不符,对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明文玉等六人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黄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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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晖交通律师的帮助下,原告亲属成功的争取了自己的利益,保障了被扶养人未来几年的生活需求,减轻生活压力,也得到了心理抚慰。

户籍种类问题不仅仅在这类案件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其他类型的案件也会有所凸显。以后国晖律师事务所还会就相关类型的案件和大家做进一步的分析和举证,希望能够使大家更加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晖交通律师站在每位委托人的角度上,深入分析案件,调查了解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将心比心为每位委托人服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高的效率,为委托人带来最优质的的服务,争取一切可争取的合法权益。

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心全意为每一位委托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本案来源于(2018)粤0112民初101号;(2018)粤01民终15303号编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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