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唐先生是某公司的业务骨干,不久前接受了公司的项目奖励和专业技术培训。最近被一同行企业看中,许以高薪待遇,唐先生很高兴,马上接受了。为了逃避由此需要承担的数万元违约金,唐先生不辞而别,没有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擅自离职到新公司上班,结果给原单位造成了业务损失。原单位将其和新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公司要求仲裁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
知识点:离职管理,是从员工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完毕的整个过程。从员工的角度而言,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获批准后,按公司的《离职管理的办法》进行离职交接。如员工确实无意在公司工作,应该安排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交接的工作和事项。从公司的角度而言,要做好人员的招聘和交接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以及工作和文件的交接。离职交接完毕后,公司应向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作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原单位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唐先生作为一名员工一旦与原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如果一定要离开原单位,那么一定要向原单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劳动部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都应该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下,履行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