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比尼瓦拉克水电站施工合同
项目业主:
喀麦隆水资源及能源部
施工方:
水电十六局
合同金额:
3.56亿美元
施工总工期:
48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为365天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喀麦隆阿达马瓦大区,总装机容量75兆瓦。采用DB合同和当地CCAG合同相结合的双控模式(简称:CCAG合同模式)。
拓展:
DB合同
即设计、建造(Design and Built)模式。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是对该模式的典型应用。
一般定义认为,业主将设计和建造的任务同时发包给同一项目总承包商,承包商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业主重在产品是否符合需求,而不参与设计与施工之间的关系协调,其与EPC合同的差别主要是少了一个采购环节。
笔者认为,DB模式和EPC模式在总包的目的和方式上有总承包模式的共同特点,即设计施工一体化、总价固定、交付成品;但除了采购环节上的差别,两种模式的“设计”在概念和适用上还有一定的区别。
1)
DB模式中的设计(Design)主要针对的是单一专业方面的结构设计、外观设计、功能设计
;而EPC的设计(Engineering)除了包括DB中的设计(Design)内容外,还包括整个工程的整体策划,各阶段的管理策划,跨专业、跨功能的联动设计、组合设计,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要求各专业产品的能配套、并密切整合,发挥最佳功效。
2)此外,在设计比选的阶段,
一般DB合同签订以前业主已有较为明确的设计要求和总体规划
,DB承包商一般只需对方案进行细化和优化,以满足施工要求;而EPC项目,则是在EPC合同签订以前,业主只对项目提出概念性的、功能性的要求,承包商要能站在业主的角度上提供选择并给出最优的设计方案。
3)两者范围大小不同,当一个项目不能同时整体以EPC模式承包给同一家建筑承包商的时候,可考虑将项目分专业拆分成若干个DB项目来实施。
一般中型的、功能单一、涉及专业较少的项目多采用DB模式,如东非某公路项目,业主选择了DB模式,该项目主要集中在公路专业方面,与其他专业结合的并不多;
而一些大型的、涉及多个专业的项目多采用EPC模式,如港口项目(结合了疏浚工程、港区道路工程、港区铁路工程、堆场的软基处理、港口机械设备、港口装卸的工艺、港口的运输工艺等),港珠澳跨海大桥项目(包括了人工岛、海底隧道工程、桥梁工程、航道维护等),机场项目(包括了跑道、航站楼、机场设施设备、物流设计、电气工程等)。
CCAG合同
法语地区基本使用以法国制定出版的CCAG合同条件为基础,结合本国的特殊规定具体制定。
法语地区通行的合同条件实质内容与FIDI合同条件差不多,但比FIDIC简练,明洁。
关键内容都体现在合同协议书中。
该协议书通常包括三部分:
一般条款、财务条款和其他。
为了配合上述条款的实施和弥补条款的遗漏,合同文件中还包含有:
专用行政条款和通用行政条款,在技术规范部分还安排有专用技术条款和通用技术条款,供必要时援引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