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司_ 企业合规 加班工资出现分歧员工离职后仲裁,公司被判支付七万六_劳动仲裁公司败诉

仲裁公司

案例:

小林2012年入职北京一家甲公司,担任储备干部一职,2013年7月的到2016年7月的正常时间的工资标准为1100元,后来公司将小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每月。

2018年3月,小林因不满公司的工资计算标准,认为公司没能给自己足够的加班工资,便向公司提出了离职。

离职后的小林向北京某区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小林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七万余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小林的所有请求。

甲公司不满仲裁委的裁决,向北京某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称自己已经足额支付小林的加班工资,小林系自己提出离职,不愿意支付给小林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负责人说,假设按照小林每月工作31天每天上班8小时计算,那么,其每月工资为1350元÷21.75天÷8小时×[(21.75天×8小时+(31天-21.75天)×8小时×200%)]≈2495元,甲公司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一般超过4500元,已经远远超过其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的总金额。而且,小林在部分月份内工作时间不足31天、周六日每天加班时间不足8小时,甚至周六日没有上班和正常上班时间请假没有上班。甲公司认为自己的应发工资总额包括了加班工资。

因为小林岗位的特殊性,甲公司每月会给小林1000元作为岗位补贴,小林则认为岗位补贴应当计算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中,小林认为应当用(1350元+1000元)÷21.75天÷8小时来计算标准工时。而按照这种计算标准,公司还需要给付自己加班工资差额48788.6元,而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自己提出离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林2013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48788.6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684元,合计76472.6元。

孟博律师点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甲公司和小林就加班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产生了争议,小林以此为依据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自己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获得了法院支持。本案的核心在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包含了公司提供的岗位津贴。

风险提示:

1.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来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公司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时候应该注明。

2.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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