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_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正常情况在合同签订的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作用,比如借款,正常应当是谁借款谁还款,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

如果是法定法定代表人以其自己的名义借款,但最终款项用途是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经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该案例来源于(2016)最高法民终645号。

法定代表

该案一审法院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其判令借款人叶某偿还借款,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院予以改判。认为尽管法定代表人认可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独资设立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即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依法应对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判决未认定公司的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欠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定代表

本案例的法条依据系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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