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王某等9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
2014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人王某、李某某等人购进裸瓶假肉毒素,伪装成外国品牌或者中国某品牌进行网络销售。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等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罪行最高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标准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明知是假药,客观方面药企、个人生产、销售的是假药。
“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销售”:
1)一般销售行为;
2)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
“假药”:
分为“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且不论是否危害人体健康,只要能够出具其生产或者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的证明,就可以定罪。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二、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重处罚的情形: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