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发布了!
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我们先来看看
关于缴存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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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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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红色标记内容为新增内容,大家要注意哦!
第二十六条
情形,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但账户内余额最少应保留人民币1元。
情形,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将该缴存人骗提失信情况书面通告其在职单位,同时纳入信用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报送媒体进行曝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