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在某婚恋网站“VIP服务”中与前妻相识,结婚短短一个月为女方消费超过千万,离婚后又被持续骚扰,最终跳楼自杀。据称其曾陆续收到女方许多辱骂威胁恐吓消息。此事中的女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我知道大家都很愤慨,我非常同情自杀程序员,但是法律不破人伦,用刑事法律解决家庭矛盾一定是错误的。在夫妻之间无条件的以敲诈勒索定罪,将彻底破坏家庭与社会的基础。
我相信,面对自杀程序员的事情,观众一定会非常的不忿,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对象,怎么就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我想所有的读者都被正义的冲动激发了惩罚坏人的情绪。但是,再换一个角度考虑,夫妻之间是互相敲诈勒索的几率大,还是互相吵架的几率大。除了少数家财极其丰厚的家庭不幸遇到了处心积虑的骗子之外,类似夫妻之间的敲诈勒索实在是相当低的发生概率。
相反,夫妻之间的吵架斗嘴,基本上每天都在发生。吵到激情的时候,互相的威胁恐吓,难道不是经常性发生吗。对法律来说,一般而言保护夫妻之间的身体健康权利,也就是避免互相打架造成伤害。但是夫妻之间在言语和情感上的互相伤害,这种事情,法律还是隔得远远地比较好。如果夫妻之间吵个架就闹到法庭上去控告侮辱诽谤或者敲诈勒索,法院系统也要不堪其扰,彻底瘫痪。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夫妻之间的敲诈勒索,如果能得到互相谅解的情况下,不作处理。可以被定做敲诈勒索的部分,也应当从轻处理。就目前他们二人的行为来看,女方固然有勒索成分,男方也有极大地情感因素羁绊,这和纯粹的敲诈勒索之间还存在距离。
随便举几个例子,对应起来看就清晰了。
1,妻子捏造丈夫是同性恋提出离婚,并以孩子为筹码,要车和40万元,孩子丈夫带走,否则永远别见孩子。
2,夫妻闹矛盾以后,老公想离婚,同时利用孩子骗钱,偷偷将孩子抱走,要挟妻子拿50万元。
很显然可以看出,第一个一般不算敲诈勒索。夫妻双方离婚时分配财产,本身就是一场激烈的斗争,无所不用其极。
第二个属于敲诈勒索,因为行为恶劣,而且突破底线。
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双方的关系也有一定联系。如果二人不是夫妻关系,那么翟欣欣的行为涉及敲诈勒索。也可以想象,面对不是亲密关系的人的这样勒索,自杀程序员不一定会那么容易就范。更多财产转移的因素,还是有情感在,而不仅仅是因为受了威胁。
再延伸一下,如果翟欣欣敲诈勒索成立,那以后凡是享用了男方财物而不肯上床结婚的,是不是都要定敲诈勒索了呢?
想想这样的后果,是不是会导致天下大乱?情感的事情还是情感来解决,刑法不能管的太多了。
这起案件中,焦点不在敲诈勒索。而是对于女方这样极度不道德的行为,如何能通过民事诉讼,让她为自己的丑恶赔到底。罚她一个亿,这样的妖孽还能如何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