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火热的孙某某事件,让公众对法律、司法产生了怀疑,一审被判处死刑,上诉后维持原判,但多年之后,发现该罪犯并没有被判处死刑,并且活得非常潇洒,很多朋友都提出了疑问,被判处死刑后,还有生存的可能吗?在本文中,我们不研究孙某某的爹是谁,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判处死刑后生存的可能。
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外一种是死缓。如果死刑不是立即执行,可以在判决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一般情况下,这两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就会减为无期徒刑,所以被判决死缓,基本上就意味着不用死。
不适用死刑的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会被判决死刑。另外,审判时满75周岁也不适用死刑,但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说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刑法规定的是什么情况判死刑,什么情况不能判,但具体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在2007年1月1日之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统一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需要报请最高法核准,最后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最高法在审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在复核时,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检还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下图是死刑复核的简单流程。
根据前面的死刑执行程序可知,被判决死刑后不一定会死,如果在死刑复核的过程中,律师或最高检可以提出意见,如果在复核时发现有问题,那么最高法可以将案件提审或者发回重审,一般情况都会发回而不是提审。
下级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法: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2、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第1项和第2项,停止的原因消失后,再重新签发执行命令,第3项的话最高法应当改判。
总结一下:判决有错、揭发重大犯罪、重大立功、怀孕,这四种情形,可以不用死。人的求生意志是很强大的,很多人就利用这四种情形,希望能继续活下去。之前很多官员,会在被执行死刑前揭发很多的犯罪,还有一些女性,希望在此期间通过怀孕来免除死刑,最近很火的孙某某,貌似就是通过“重大立功”来免除死刑。
什么情况属于重大立功呢?刑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新闻报道,云南孙某某死刑案件中,就是利用了发明创造,最后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而被减刑。据闻,目前还有人做起了售卖发明创造、售卖他人犯罪线索的生意,目的就是帮助这些死刑犯逃过法律的制裁。
总结实际上,发生重大立功而不用死刑的案例非常少。首先,近年来,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例相对较少,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是“少杀慎杀”,因此即使罪大恶极,也未必一定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次,即使真的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还能重大立功的,真的少之又少;最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后还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而减刑,更是屈指可数。在之前很多的贪腐案件中,许多曾经身居高位的官员,提供了很多重大犯罪的线索,仍然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最终难逃一死,由此可见,孙某某能逃脱死刑,真的是非常“幸运”,非常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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