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_ 公房拆迁获巨额补偿款,结果搞得家人反目,究竟为了什么?

公房拆迁补偿

因为悠久的历史中,有很多旧式里弄,低矮破陋,居住环境差,是城市改造和征收拆迁的重要对象。

拆迁补偿可以改善生活条件,这是一件幸福的好事,在这种房子的名下,常住户口的数量通常很大,人性很难经得起金钱的考验。面对巨额拆迁补偿,本来相亲相爱的家人甚至因分配不均而成为仇家的家庭成员比比皆是。

2017年,黄浦区部分地区开始被拆除,每个人听到这个消息都很高兴,毕竟已经有四百多万元的赔偿了,大家都已经想好怎么用这笔钱了,但是当合同即将签订的时候,这个家庭就如何分配赔偿金发生了争执。

这间公房包括阁楼一共39平,承租人是老王的父亲,已经在2008年去世了,2009年老王变更为承租人,一共有10个人户口在这间房屋名下,分别是老王一家三口、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两个孩子,以及当年为了读书把户口迁到这个房屋名下的外甥。

现在大家为了补偿款的分配争吵不休,拆迁办也没办法调停,只好建议他们去法院起诉解决。

公房拆迁补偿

在上海,谁有权分配公房征收拆迁补偿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金钱补偿和产权交换,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民共同分享。

因此,除了老王以外,只要确定为共同居民,赔偿就有权分配。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共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是指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没有其他房屋或者有其他房屋但生活困难的人。

在老王家的纠纷中,他们四户人家的具体情况如下:

老王一家三口:实际居住已经超过了一年,妻子也在别处的拆迁中获得了拆迁补偿。

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妹妹是知青,返沪后户籍迁回,妹妹在和妹夫结婚后,妹夫的户口也迁入了老王的一家,但是在迁入时妹夫曾做书面承诺,答应房屋拆迁时,如果按人数算,只要一半,如果按砖头算,自己不参加分配。

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两个孩子:外甥女也在老王家的户口上,在读书期间住过该房子,以后也随着母亲的搬出去一起走了。

外甥:外甥为了读书将户口迁入,没有实际居住过。

公房拆迁补偿

下面我们逐一分析,看究竟谁是同住人,谁又不是:

老王一家三口:

妻子基于户籍在本市另外一处公房动迁时列为安置人员,除了公共房屋拆迁安置,但女儿并没有放置,因此老王妻子不属于本次搬迁安置工作人员,并且条件符合她的女儿放置的对象。

律师分析:原本享有的其他地方的公共住房权将受到处罚,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不认定为同住,即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不再安置。

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

老王妹妹根据知青政策户籍迁回,应有权征收补偿金;

老王女儿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符合安置对象条件;

老王兄弟家庭迁入的城市是基于婚姻,确实是有一个明房屋征收补偿效益的含义户表示,由于此项征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这在承诺中所说的“按砖头”,因此无权对房屋征收补偿效益补偿。

律师分析:当事人对征地拆迁内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公房拆迁补偿

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两个孩子:

外甥女户籍自出生迁入该房屋,读书期间也曾实际居住,在未成年时随母亲搬出后未再居住,故其也可作为安置对象。

外甥女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应该和她的监护人住在一起,虽然孩子出生后户籍也在房子里,但她从未真正住在房子里,因此她既不是同居者,也无权要求房屋征收的补偿利益。

律师分析:居住在公共住房中的未成年人实际上承担着人民的监护义务,房屋拆迁可以适当补偿超过一部分,如果承租人或居民允许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他租用的公共住房中,一般可被视为具有协助性质,不一定等于同意未成年人对该住房的权利份额。

外甥:

外甥也属于知青子女,但其与户主属于其他亲属关系,其户籍属于住房性质,补偿住房不应享受福利待遇。

律师解析:帮助迁入账户的性质,而不是实际居住的房子,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如对赔偿分配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理性冷静地解决问题,不要在吵闹中伤害家人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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