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人社部官方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安排年休假
去年毕业大学生,或者去年入职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今年的某一天,符合了“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或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该怎么计算?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这里的日历天数是指的公历,从满的那一天到当年的12月31日,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那一部分,不享受,也就是没有四舍五入。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由于满1年到1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5天;满10年到2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10天,超过20年年限的,是15天的年假。计算时,往往满10年、满20年的那一天都不是1月1日,这种情况怎么算年休假天数?
这种情况,应该分开算,把当年满10年或满20年的那天之前的当年应休天数,与满了之后当年应休天数,分开算,累计相加,满的整天数,作为当年的应休天数。
比如老王6月1日满10年,那6月1日之前适用5天的标准,之后适用10天的标准,计算公式为:
6月1日之前的2.068天(151天÷365天×5天)+6月1日之后的5.86天(214天÷365天×10天)=7.93天,只算7天的当年年假。
有些单位确实忙,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没及时安排年休假,可以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跨1个年度安排年假,或安排补休年假;没有安排的,应支付应休未休部分年假的300%日工资,即多支付2倍的工资。职工因自己原因并且书面提出不休的,那不安排了,也不多发2倍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当年度没有安排休满应休年假的,不过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应休年假,不是指全年,而是职工从当年1月1日至离职日,所对应的应休年假天数,如果没休够,则可以对折算后尚未休满的整天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有的省份规定可以顺延休满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不过要说明的是,如果当年已经多休了,多休的不再扣回。
综合澎湃新闻、中国经济网、央视新闻、新浪微博
来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