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_ 用人单位未支付保密费,员工是否有保密的义务?保密协议有效吗?_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01前言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组成。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销售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无形资产。用人单位不论是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条款,不论是否支付了保密费,恪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员工保密协议

02案例分析(一)

乔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

2009年11月19日,乔某进入某实业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8500元。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公司给予乔某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按3年支付,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万元,总计6万元。

2010年1月31日,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获批准。2月1日,该公司向乔某去函告知公司与其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即日起自行免除与终止。3月20日,乔某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保密及业补偿金6万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乔某仲裁请求,乔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乔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是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乔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竞业限制签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保证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损害向员工提出的要求,员工无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主动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万元,乔某在公司工作未满1年,因此要求支付该费用的条件并不充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乔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分。公同在2010年2月1日,已书面函告乔某解除了保密协议,放弃了对乔某的竞业限制,可不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乔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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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分析(二)

张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纠纷案

张某于2008年5月15日与上海某软件公司签署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研发工程师,且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工作期间所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2009年5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2009年11月,某软件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种管理软件与其开发的产品几乎完全一致,该软件的问世抢占了某软件公司的市场,使其销售额大大下滑。

经某软件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软件是由利华软件公司开发生产的,而张某离职后即担任了利华软件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某软件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要损失,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70余万元。张某认为,某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保密费,所以保密协以是无效的,故其不应该遵守。劳动仲裁委认为,虽然某公司没有向张某支付保密费,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义务,张某的行为侵权,应该赔偿某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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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律师点评

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伴随着巨大而核心的经济利益,也存在相当的泄密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员工作为企业内部成员,最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让自己的员工保密,无疑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出发予以规定的,主要包括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两个方面。员工的保密义务基于法定或基于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约定,员工在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且没有时间限制,也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当双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的绝对权,可以与员工签署,也可以不与员工签署,当然也可以单方解除已签订的保密协议。

案例(一)中,乔某工作时间没有达到公司承诺支付保密费的期限,公司解除了保密协议,因此,乔某没有理由要求公司支付保密费。

经过鉴定,案例(二)中的利华软件公司的产品与某公司的产品代码是相同的,张某泄密以及利华软件公司抄袭的情況十分明显。同时,某软件公司的损失也是可以证明的,因此,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某软件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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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子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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