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多高的利息合理合法法院才能支持?我们先来看一起案例,让法官来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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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宝泉岭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中,被告邵某收取了原告向某款项 2 万元,并出具收据一张,载明 " 根据合同条款收到向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无论赢亏本人负责,不会让向某亏成本,并保证不低于三分利月息以上。" 但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给付所收款项及约定的利息。向某将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 2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三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主张邵某偿还借款本金 2 万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向某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三分计算的诉讼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符,仅依法支持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对于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邵某偿还原告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2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 2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 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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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的法定限制最高为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费用之和不能超过以下表格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 36%,超过了法律规定年利率 24%,所以法院仅支持年利率 24% 部分。
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已实际支付的利息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人已自愿支付利息的,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也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但超过年利率 36% 的部分除外。
记者 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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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