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_ 车主饮酒后没开车,怎么也会被判危险驾驶罪?_幼儿危险行为图片

​危险驾驶入刑以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早已深入人心。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有时也会出现一些让人头疼的情况,有时醉酒的人不听劝阻,强行要求驾驶他人车辆;有时车主未喝酒,因饮酒的朋友有急事将车交给其驾驶;有时在车主烂醉的情况下,醉酒的他人索取车钥匙驾驶的情况等等。

共同危险行为

 

饮酒后车主虽然没开车,但是为醉酒者提供车辆也是一种犯罪。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共同探讨为醉酒人提供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某日晚,贾某开车带魏某一同前往某酒店参加朋友生日酒宴。期间,魏某共喝了两杯白酒,后临时有事,便向贾某借车,欲驾车先行离开。贾某明知魏某喝了酒仍将汽车借给其驾驶。当晚9时许,魏某驾驶贾某的车辆与骑自行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抽血鉴定,魏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6.37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日,魏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本案中,贾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已处于醉酒状态,而为其提供机动车,其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犯罪则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其中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中,贾某明知魏某已饮酒,仍将汽车交给魏某在道路上驾驶,贾某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属间接故意。客观上,贾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对危险驾驶负直接责任,故贾某与魏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贾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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