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协议书_ 为什么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付了房款,房子还不是他的?

买卖房屋协议书

案情简介

成某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法院判令被告成某从无锡市惠山区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搬离,理由是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属于成某与其妻顾某共同财产,起诉时顾某已去世。被告成某主张案涉房屋已经由顾某在去世之前出售给成某,成某向法庭出示了其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购房款的收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房屋是尹某与顾某向原房东高某购买,因是安置房,未满五年,在购买的时候不符合过户的条件,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协议由尹某、顾某与高某共同签订。被告成某举证的房屋买卖协议,仅有顾某的签字,没有原告尹某的签字。原告尹某在得知房屋被顾某出售于成某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出售于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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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认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非善意购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尹某与顾某夫妻共有,成某明知这一事实,仍在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顾某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非善意,且房屋共有人尹某对该交易不予认可并已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故成某虽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但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尹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成某迁出房屋,排除妨碍,语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案涉纠纷虽案由定性为排除妨碍纠纷,但是案件发生的根据原因在于成某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由此决定了成某是否有权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如协议有效,成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当然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不认可成某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关键点在于成某明知案涉房屋是顾某与尹某共同共有,在未取得房屋共有权人尹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违背了房屋共有权人尹某的意愿,侵犯了尹某的合法权益,而导致成某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无效。所以,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到审慎的义务,同时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寻找法律帮助,否则将可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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