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_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适用范围,法定条件是什么_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