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和责任的区别_ 用人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口罩义务_责任和义务的图片

2月7日人社部等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复工复产在即。那么,疫情期间单位该不该给职工提供口罩?上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有律师认为:口罩不是企业必须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则不属于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受伤害属于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只限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感染“新冠”病毒的确不属于工伤。但认为用工单位没有提供口罩义务,则让人疑问。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是用工单位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同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虽然说,一般企业员工在工作中不需要戴口罩,口罩确实不属于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但在当前这种病毒肆虐、防疫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则不同,戴口罩几乎是标配、必需要求。如果一些地方疫情形势不严峻、没有相关要求则罢,如果形势严峻,要求出行、乘坐公交车、在生产线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需戴口罩的话,用人单位为相关岗位员工提供合格的口罩,就是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当然要求。

尤其是,突然严峻的疫情,不仅使武汉、湖北的防疫用品短缺,即使其他省份也因突然的需求爆炸,因缺乏储备同样发生短缺问题。很多人更是平时没有戴口罩习惯,事先没有准备口罩,疫情爆发后又一直买不到,如何要求自配口罩?

细看《意见》,虽然有灵活用工、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等方面规定,并没有口罩自备、用人单位没义务提供口罩之类的规定,即没有免除在疫情期间须为员工提供口罩这种必须防护品的义务。既然复工,就应当保障能以复工、安全生产的条件。对于那些没有口罩的员工,为其提供口罩就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企业不予提供,置员工于被传染的境地不顾,员工就有权维护自己权益,对这种不合理且是异常危险的要求说不。

为了最大限度防范病毒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务院不惜以损害经济增长为代价延长假期,很多地方还根据本地情况放假更长、严禁提前复工,绝不能因为没有口罩和安全复工条件,强行复工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无谓引发劳资关系纠纷给防疫大局添乱。

(作者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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