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
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红山居委会(原城郊乡东郊村)居民李永军、王桂云夫妇分别于2006年、2010年去世,两位老人生前育有三女一子,长女李小芬(65岁)、次女李小荣(60岁)、三女李小平(56岁)及儿子李玉林(63岁)。四姐弟各自居住于市区内不同的居民小区,虽都已年过半百,但一直互通有无、和睦相处,未曾有过任何间隙隔阂。2018年1月,政府决定对包括东城办事处红山区居委会(原城郊乡东郊村)在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予以征收。李永军夫妇去世后留下的一处房屋院落被列入征收范围。房屋即将拆迁,面对数额不算少的拆迁补偿款,四姐弟就分配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21日,李永军二女李小荣将大姐李小芬、妹妹李小平及弟弟李玉林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登记在其父亲李永军名下房屋及相应院落,每人四分之一份额。庭审中,弟弟李玉林称,作为唯一的儿子,自己曾随父母生活,并在被征收的院落里建有两处房屋,虽产权证办理在父亲名下,但系其独自出资建设。按照农村传统及风俗习惯,姐姐、妹妹均已外嫁,家中房屋及院落应该由儿子继承享有,但法律规定子女平等,毕竟都亲为手足,以协商解决为主,不要因为拆迁款伤害了手足情谊。庭审查明,原告与三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原、被告的父母生前于1972年在原赤峰市红山区城郊乡城郊村某组建有面积53.57平方米的平房三间,并于1987年补办了建筑许可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为544平方米。1991年,李玉林在该宅基地上另建了两幢房屋,面积分别为55.39平方米、27.50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均登记在父亲李永军名下,三姐妹只要求对其父母生前所建的53.57平方米的房屋及宅基地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余两处房屋系李玉林所建,拆迁后相应补偿款归李玉林所有。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芬、李小荣、李小平及李玉林对其父母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对于院内建筑面积为55.39平方米、27.50平方米的两处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永军名下,但三姐妹均认可上述两处房屋系李玉林所建,不主张作为遗产继承,故对此不予处理。登记在李永军名下的建筑面积为53.57平方米的房屋,应认定为原、被告父母的遗产。544平方米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属遗产范围,故原告李小荣及被告李小芬、李小平主张继承并分割上述房屋所涉宅基地的诉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与三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父母的遗产,具有均等继承的权利。据此,判决坐落于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红山居委会(原城郊乡东郊村)某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53.57平方米的房屋由李小荣与李玉林、李小芬、李小平各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驳回原告李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解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从属性、无偿使用性及使用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被征收,则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归该户房屋原权利人所有,其继承人可以基于财产权益取得继承权,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