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流程_ 建设工程评标中澄清程序_工程招标投标流程

工程投标流程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因工程技术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方面的问题较为复杂,势必会涉及澄清与答疑,本文将结合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澄清程序应遵循的原则、澄清程序的启动、澄清方式和澄清问题的处置措施四个方面,对评标中澄清程序予以论述,希望有助于促进建设工程招标中评标科学化。

一、澄清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进入评标程序之后,意味着所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已经公开,所以评标过程应建立在公平公正、有利竞争的原则之上,这是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而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的审阅和评价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当然有权提出质疑,投标人必须答疑,否则将会在评价中面临不利的量化结果。评标委员会的以上质疑答疑的过程,即为澄清程序,那么,评标委员会如何质疑、质疑何种问题、投标人如何答疑、评标委员会对答疑内容如何处置,以上问题的回答,必须首先符合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而"公平公正、有利竞争"的原则转化在评标过程中,更具体地表述为实施条例第52条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6条的规定,笔者将之总结为"三个不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得产生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的结果。前两个"不得",正是基于评标澄清程序的实际情况,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和投标文件已经公开,此时如果允许某一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超越实质性内容的解释或者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答疑,对其他投标人肯定是不公正的,第三个"不得"是基础性原则,也是兜底原则,不仅是澄清的内容范围不得产生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的影响,对澄清问题的处置也不得产生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的结果。

二、澄清程序的启动

评标过程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涉,是否启动澄清程序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但是启动澄清程序的条件是受法律法规限制的,并不是任何情形下都可以启动澄清程序,如果评标委员随意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提出质疑,无疑会增加评委滥用评审权来串通投标、暗箱操作的可能。一般来说,仅在以下五种情形下,方可启动澄清程序:

1.含义不明确(实施条例52条);

2.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实施条例52条);

3.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实施条例52条);

4.个别漏项或者技术信息数据不完整(暂行规定26条);

5.投标报价涉嫌低于成本(暂行规定21条)。

以上五种情形都符合前述"投标文件范围内"的原则,对以上启动澄清程序的情形适用应严格按照前述基本原则来把关,比如,第三种情形中规定的"明显文字错误"情形,在某个建设工程设备采购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作为设备经销商,设备生产厂家为其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出现问题,本应开具给招标人的题头,写成了另一名称完全不同的单位,这一情形是否能认定为"明显文字错误"来解决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明显的文字错误"是指从已有的文字中能够直接推断出某一字词或字段出现了缺漏或错误,而两个不同对象的授权委托书,在法律层面上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效力,并且这两个单位的名称也完全不相干,更进一步假设,如果生产厂家有两个授权的经销商,并且都来投标同一项目,其中一个投标人的授权书如果在开标后发现授权无效,允许其澄清补正则对另一投标人不公平。

三、澄清方式

为防止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串通,在评标程序中是杜绝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直接接触的。澄清和答疑的开展,则应在中间监督人的操作下以书面方式进行。实践中,为方便快捷,有些询问和答疑往往直接以口头方式进行,此种情形下,建议在评标现场设置隔离和变音设备,并全过程监控录像。在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评标委员会专家未发问的情况下,投标人主动对投标文件中含糊、缺漏的问题进行说明。

前文启动澄清程序的五种情形,被澄清的内容都是在投标文件范围内已有的内容,在澄清中,不允许改变以上情形的实质性内容,严禁评审专家提出可能影响其他投标人公平的问题,比如,某装修工程中,要求空调设备必须是变频空调,而评审专家因熟识某一投标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设备表中明确载明是"定频空调",该评审专家启动澄清程序询问"定频空调"四个字是否打错字,该情形下,即使符合"含义不明确"或"明显文字错误"的启动澄清程序条件,但对该问题的答疑势必会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正,所以,属于澄清程序中禁止的行为。

四、澄清问题的处置

对投标人答疑澄清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一般的处置方式有予以补正、量化评价或否决投标三种。具体适用何种处置方式,应是具体情形,但处置措施必须符合前文所述基本原则的要求。

一般来说,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技术信息漏项或不完整情形下的澄清,对投标人的答疑可以要求补正,补正不全或者无法补正的,可以量化评价。但报价涉嫌低于成本的情形,因为招标采购活动中价格竞争是最核心的竞争,投标价格即使是很细微的变化,在激烈的建设工程竞标中也可能导致实质性结果的改变,所以该情形下不能做出予以补正的处置,允许投标人澄清,也只是为了查明投标报价是否真的低于投标人企业个别成本,如果确定报价低于成本的,则应否决投标,无法查明的,也应结合专业经济技术的要求,做量化评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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