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1日,紫光集团与锐迪科签署收购协议,以总价9.7亿美元收购锐迪科的全部股份。
2017年7月18日,紫光集团完成上述收购。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该项交易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该交易应该进行申报。但是紫光集团并未向商务部提交申报,而且在没有获得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
因此,商务部认为该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对紫光集团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这是商务部针对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公开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是商务部针对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反垄断违规行为的首张罚单。
(据东方早报《紫光抢购锐迪科违规被商务部罚款30万》一文整理)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动。其中,公司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有五种情形:
一是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实施的经营集中;
二是申报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决定做出前经营者实施的集中;
三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审查间实施集中的行为;
四是不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施集中的行为;
五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后仍然实施集中的行为。
依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符合申报标准的集中行为,经营者应在实施集中前向商务部申报。
来源:《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败局的法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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