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远方)12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开始施行,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除安徽省外,陕西、贵州也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开展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即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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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各自为阵
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长期以来,“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导致在很多牵涉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样的案件,各省份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同一省份内各个地方的标准也可能不一样。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差别。2006年的一个典型案例显示,在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车祸中,三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仅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异也在逐渐缩小,但上述问题却并没有解决。
年内启动试点工作
早在2009年6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过自己的观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该问题首次明确作出回应。王胜明表示,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情况,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也由此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他进一步表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要全国统一标准。
随着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逐渐增多,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法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适用赔偿金等额计算原则。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赔偿标准究竟是以城市还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为基数,在实践中仍然有可能被异化为“就低不就高”。法院在衡量赔偿标准时,仍然会考虑死者的户籍以及经常居住地因素。
今年初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到“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该通知表示,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各地频现“首例”诉讼
日前,安徽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决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试点范围为该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实施方案,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此外,从今年12月1日起,陕西省高院在该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今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同时,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2月2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机动车事故赔偿案,该县司竹镇南淇水村村民马某因在一起机动车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按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获得伤残赔偿金13.9万余元。这是陕西省自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如按原有标准,马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万余元,按照新标准赔偿金约为按照原标准的300%,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此外,湖南省首例“同命同价”交通事故案也于日前宣判。12月11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据悉,今年3月,原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人许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警方认定许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郭某系农村户籍,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余元。按照新的标准,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而如果按照原有标准,持农村户口的郭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28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