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欠薪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曹某注册成立A公司,并建立B财富网站。后曹某以A公司名义,利用网络宣传推广其“P2P”投资模式,并以投资理财、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通过其公司运营的B财富网站,非法吸收闫某、陈某等460人资金共计人民币 3000 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 317 人的1200 余万元资金未返还。后曹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