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规定_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定义及区别_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基本定义:

举证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案件受理法院需要承担提供相关案件证据责任的时间段。在案件的举证期限内,案件当事人应向案件受理法院提交有关案件的相关合法及有效的证据等材料,如若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案件有关证据,则案件受理法院可认定当事人自己放弃举证权力。

如若案件当事人逾期或者未在规定时间递交证据,则案件受理法院可依法要求案件当事人说明逾期或晚交的理由,如若案件当事人所叙述理由不成立或者就是不叙述理由,那案件受理法院可不接受证据,或者即使接受证据也可依法勒令案件当事人缴纳罚款,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批评。举证期限的法律意义在于可实现案件开庭前就收集好了证据,避免了证据在开庭过程中随时提出的情况。

举证期限的规定

二、答辩期限的基本定义:

答辩期限简单来说案件受理法院对案件当事人(被告)所规定的案件答辩时间。我们都知道,在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起诉后,案件受理法院收到案件当事人(原告)所递交的起诉申请文件后,此时案件受理法院会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答辩,并就原告所提出的上诉叙述自己的合法理由及相应证据,这个答辩的时间期限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答辩期限。

我国诉讼法中就答辩期限有明确定义,即案件当事人(被告)收到法院起诉通知文件后的十五日之内,被告是有权力向法院提交答辩证据的权力,提交证据的形式是答辩状的形式,答辩状即指被告就原告所提出的起诉收集到的证据及陈述理由等。

当然如果被告没有在答辩期间(收到起诉文件的十五日之内)递交答辩状的话,也是可以在案件受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的过程中进行当场答辩,同时也不会受到法院的惩治。但如果被告想要向法院递交证据,则需要将证据的复印件在答辩期间上交法院,原件可能等到开庭时上交。

举证期限的规定

三、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区别

1.案件的审理简单来说就是起诉、开庭审理、判决及执行四个阶段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的时间基本都在起诉阶段,不同点在于可以当庭答辩,但是基本不允许当庭举证。

2. 举证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案件受理法院需要承担提供相关案件证据责任的时间段,逾期法院可能不会接受,答辩期限则是指收到法院起诉通知后,法院所规定的答辩时间,二者是不同的。

3.答辩期限是在被告收到法院起诉通知之后才开始的,一般是十五天,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有案件受理法院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指定时间节点及时间长短。

4.被告在答辩期限内不上交答辩状对于案件的开展没有太大影响,因为被告可在开庭时间进行答辩,但是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间没有上交起诉证据的话,则法院可能被动的认为被告的证据都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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