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_ 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咋办?_征地补偿协议范本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目前我国法律愈来愈重视的內容,与农户利益最直接的民生问题无疑是关于农民土地的问题,在征收农户的土地时,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如果农户对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今天农权法律网小编为您梳理了有关內容,期待能为您答疑解惑。

一、首先给大伙儿简明扼要的介绍下征地程序详细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步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土地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土地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土地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 土地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 由土地部门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

 

​ 二、实践当中,大家往往遇到的问题是对补偿方案的不满意,以下就为大家介绍合法的解决方案: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务院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履行审批手续。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看到这里,我想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话,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大家可以就补偿方案中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异议。

此外,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作出补偿方案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行政复议結果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起诉过程中理应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之嫌,收集证据找准违法点向复议行政单位及人民法院寻求保护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朋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时,应及时向地方政府与安置工作组提出意见,充分商议,以有效合理的方法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走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那一步,由于比较专业,故建议您还是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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