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帆,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三学生。今年3月22日,他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一辆电动车撞倒,致右股骨颈骨折,肇事者在撞人后离开了现场。尽管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近8个月,但他仍需要依靠拐杖来行走。
据他自己回忆,当时对方车上坐着三个人,也穿着校服。大约一个月后,刘帆的母亲罗苏秀从交警部门得知,肇事的学生找到了,他的名字叫李岩,今年15岁。
李岩的母亲赵丽在得知儿子撞人后,第一时间到刘帆家看望他。但是赵丽说,儿子承认当天撞到一个男生,但是并不是刘帆。不仅如此,赵丽称,当时交警询问儿子时,并没有通知家长,她对此也存在异议。
4月1日,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相关检验鉴定为证,李岩当日驾驶两轮电动车逆向行驶,违法载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李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拿到这份事故认定书后,赵丽向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5月9日,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复核结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公正,决定维持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赵丽一家还是不认同这份复核结论。7月1日,刘帆、罗苏秀将李岩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137000余元。
王作斌是此案的承办法官,他在接到刘帆和罗苏秀的民事起诉状后,并没有急于开庭。王作斌了解到,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帆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他的父母全职在家陪护他,所以综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等各项费用,刘帆向法院提起了要求李岩一家赔偿137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起初,王作斌组织罗苏秀和赵丽进行协商,双方对赔偿的数额预期悬殊很大。
赵丽主要是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办案民警称因为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所以他们在办理过程中也非常谨慎。由于罗苏秀是事发第二天才到交警大队报的案,所以当时民警破案的难度非常大。所幸事发地附近有个书店,门口刚好装有监控,民警在其中捕获到了有价值的线索。监控画面显示,李岩骑电动车载着两个同学经过。根据这段视频,民警通过学校的老师,找到了李岩。班主任把三个学生带到办公室,他们马上承认了确实撞到了人,但当时以为没什么事,被撞者没有倒地,只是有个下意识地下蹲,所以他们就直接走掉了。虽然李岩当时速度并不快,但是由于车上坐了三个男生,惯性比较大,所以对刘帆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
慢慢地,赵丽也接受了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她希望刘帆家人能够降低索赔额。王作斌从学校了解到,学生每年都会购买意外险,所以他也积极与学校、保险公司协商,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赔付一部分钱,以减轻赵丽的负担。同时,王作斌找到罗苏秀,说明赵丽家的情况,希望她和家人能够降低索赔额。
经过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双方提出的金额逐渐接近,10月22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丽夫妇自愿赔偿原告刘帆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万元。目前,赵丽夫妇已支付3万元,余下部分将会在年前节清。
吉水法院此次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虽然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多,但更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此提醒各位家长,孩子的安全是头等大事,依照法律,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能因为图方便而忽视了安全问题。(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