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26岁的小李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却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让他被新公司拒之门外。
已收到新公司入职通知 最终因一份“离职证明”被拒
在公司呆了一年之后,因某些原因和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前段时间正式离职,并拿到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而在一周后,重新找到工作的小李,带上了入职所需要的材料,前往即将入职的新公司。
然而,结果却没有小李预想的那样顺利,因为一张离职证明,他陷入了与原公司的一场纷争之中。
到新公司入职的当天,因为自己的离职证明,小李被拒绝聘用。可是之前已经收到了公司的offer了,怎么突然就变卦了呢?小李感觉十分的委屈。
对此,公司说出了理由,是因为在小李的离职证明上,提到了“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小李这才注意到离职证明上竟然注明了这样一句话。
新公司负责人:
离职了还与原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不管具体什么情况,肯定很麻烦,公司没时间让他请假去处理这样的事情。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小李认为,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载明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导致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所以,公司应当重新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同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
而原公司确认为开具的离职证明符合客观事实,不同意重新开具,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法院: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没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李主张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原因是,公司为其开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规定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就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非禁止性规定,在王小七与公司彼时存有劳动争议确属客观事实时,小李以此为由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以小李的败诉而收场。
最后,小职提醒大家,对于公司给开具的离职证明,一定要看清,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