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_ 女职工“特权”升级!沪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版发布!

记者今天从市总工会获悉:《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修订版正式发布。

据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合同形式

1.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签订形式

2.可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3.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专章

4.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问答

Q: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Q: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职晋级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Q: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A: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公示或告知等程序。

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专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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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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