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效_ 徐晓倩拆迁律师:说这类的“违建”,补偿可以有

有很多村民来咨询委托律师的时候,都会很焦虑地提到一个名词“违建”。那么,让被拆迁人闻之丧胆的“违建”到底是怎样的概念呢?

行政处罚时效

法律意义上的违建,指的是未经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扇子建筑的建筑物和构建物。简单总结就是:未经批准的无证建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过程中一但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违建,那么这部分拆迁补偿是真的没有了。

违法建筑具体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那么违法建筑是不是全凭拆迁方一句话就可以认定?是不是所有的“违建”都没有补偿呢?

行政处罚时效

专业拆迁律师告诉您:并不是所有“违建”都完全没有补偿!如果您正在头疼房子是“违建”的问题,如果您也想了解都有哪些“违建”有补偿,请看下去——

第一种 历史原因造成的“违建”

这部分违建大多出现在农村,因政策历史原因,有一部分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建筑在建造时按照当时当地规定不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同意即可建造。

但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规划法》之后,由于该法规定建造房屋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因此这部分在建筑当时合法的房屋变成了认定上的“违法建筑”。

但如果简单粗暴地认定这些因历史原因成为“违建”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显然并不公平,也有违法理。因此,这部分房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补正办理相关证件,在拆迁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补偿。

第二种 无抢修故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这种“违建”的概念中有两个关键点:1、是没有抢修故意,仅仅是出于农民本身缺乏法律常识,延续以往认定习惯,误以为经村上同意就可以建造房屋,并非出于骗增补偿的故意而建造房屋;2、该建造行为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点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家中待拆迁“违建”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不予追究,在拆迁过程中也应当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但如果并不满足这个条件,就不属于这种情形下应当补偿的“违建”。

第三种 因主管部门过错形成的违建

此种情形较为特殊,形成原因主要是村镇干部或主管部门失职怠工,对村民提出的盖房申请口头同意,但因种种原因并未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办理或拖延办理,或采取其他口头哄骗、欺瞒方式导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盖建房屋既成,最终却被认定为违建。

行政处罚时效

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如能举证证明曾经上交建房申请,并有证据证明建房申请已经村镇领导的批示,则视为政府默许,应当划入拆迁正常补偿范围。

第四种 以罚代拆,一事不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规定,因政府积极履责,在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不作为的“违建”应被推定为政府默许,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处理的这部分违建也应在拆迁时划入补偿范围。

提醒当事人,原则上不鼓励当事人“说谎”,但如果真实存在以上几种情况被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律师协助下收集证据,合理维权,为自己争取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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