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
明年5月1日起
可以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官网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其中第十四条 提到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26日出台《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据悉,《修改决定》是对原规定时隔18年的首次修改,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对此,《修改决定》进一步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此外,《修改决定》还修改、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修改决定》对原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
另外,其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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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
以后你打的每一个字
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友质疑
一片支持声中
也有网友质疑
聊天记录造假或账号被盗怎么办?
还有网友提出建议
再来个实名认证
你支持微博微信聊天记录
作为证据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高健,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光明日报、新浪微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