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拆迁合同”前,如果没有写明这4个内容,记住千万不要签字。心理预期,在我们以往的案例中,很多征收方都是通过哄骗、逼迫等方式,致使很多被拆迁人的补偿并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想,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就签字,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在协议中签字,就默认为同意,无论协议中补偿多少,都表示认同。
拆迁补偿方式方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拆迁地段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估算,应当找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定,比较一下两种补偿方式哪个更适合自己,选择其中一个写到拆迁补偿协议中即可。
签订主体,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主体即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当地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单位,并不是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本身,之所以签订协议是一个法律保障行为,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有行为能力,也有权利能力,在拆迁律师办案中发现,很多人会问,自己出生茅庐的儿子不能代表自己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对于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无效的。
关于共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或不动产可以是两个人或两个单位共有,又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额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人或单位共同享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按照分配的份额享有部分所有权。在处置房产时,如果共有人没有另外的约定,那么应当由占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或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