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证据的作用不言而喻。同样,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主张权利、索要赔偿都需要有证据支撑。显然,证据准备得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左右着案件的走向,也是决定当事人诉讼程序中能否掌握主动权,乃至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包括证明专利侵权成立的证据,以及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度的证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证据的准备方向主要为获取侵权产品、锁定侵权行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证据的主要固定方式
证明专利权侵权的证据固定方式有购买公证、网页公证、提货公证、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及知识产权局行政查处。
购买公证,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涉嫌侵权的相关产品,证明侵权责任人已经营为目的销售侵权产品。
网页公证,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将侵权责任人在网页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页面保存下来,证明侵权责任人以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提货公正,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向侵权责任人订购涉嫌侵权的产品,待商品完成生产制造后,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完成订购产品的提取。
证据保全,在侵权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而要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就要按规定证明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会要求权利人穷举法律服务市场上所有取证手段都无法获得证据,且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才会启动证据保全。该程序在实践过程中启动难度相对较高。
现场勘验,权利人申请法院到法院以外的地点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更清楚直观地查明事实。
当证据为很难获取的证据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查处,包括但不限于提取侵权产品实物、复印财务账簿,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等。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处理过程中,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侵权责任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人无证经营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因侵权主体难以锁定,导致涉嫌侵权的证据固定的难度加大,是一种更为隐蔽的侵权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局进行工商投诉,举报涉案场所是无证经营,请求查明该经营场所是否有工商注册、实际负责人及经营管理者、场地租赁人等等有用信息。再请求法院到工商局调取相关工商投诉的案卷材料作为证据。如此,便成功锁定了侵权主体。
无论对于哪一种取证方式,都可以是当事人自行取证或者委托代理律师取证。相比较而言,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自行取证时,对取证方向及对范围的准确把握会有一定难度。律师作为专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一般来说,其调查取证会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缜密,证据收集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谨慎使用“陷阱取证”
由于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能力比较薄弱,且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充分收集证据,不能充分发挥证据的效用。当事人迫于举证压力,会采用非常规的手段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采取引诱对方侵权的方式,即所谓的“陷阱取证”。
陷阱取证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收集有力证据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应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以保证证据能够被法院接纳。因此,应遵循以下的原则完成取证:首先,权利人应掌握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责任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次,权利人应在侵权责任人原来经营范围内实施取证,禁止引诱、欺骗、逼迫、教唆等非法手段取证。陷阱取证应作为逼不得已的手段,如其他方法无法获得证据、或其他方法能够获得证据但极易被侵权责任人隐匿而使权利人面临巨大的败诉风险。最后,应符合一般道德,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的大势所趋,同时,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凸现的问题也十分严峻。侵权行为方式越来越多样,导致取证、固证越来越困难。作为专利权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当有侵犯我们权利的行为出现时,要在最恰当的时机,以最合理的方式,获取最有利的证据,使自身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