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农村地区还是城镇地区,违法建筑的情况都是非常常见的。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有较为丰富的土地资源,而且人们不具备健全的法律意识,会为了一己私利对土地进行占用。但是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和土地管理的不断深入,违法建筑出现的频率将会变得越来越低。那么,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时,我们到底需要提供什么依据呢?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管线、道路、构筑物、建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个人或者建设单位应该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我国法律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将不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这一规定在出台之后,使违章建筑蔓延和生存的趋势得到了有力遏制,使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对房屋鉴定的环节常常会忽略,直接就把被执行人是不是有房屋证件照这件事,当作了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的依据,也就是说把没有证件照的房屋全都看作是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房屋是不是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的认定过程中,一定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来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它们拥有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执法权。当然这些部门也只是对违章建筑进行确认的机关,就算是人民法院,也不具有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对违章建筑的性质进行确定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实施和设定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事实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在认定违章建筑时,也应该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考虑在内。
1.关于实体法依据
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依照法律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设定的方式来实现对人们行为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律的内容,把义务和程序权利当作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把义务和实体权利当作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
从实体法看,现如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界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就属性而言,建筑物的依托方式必须是土地,没有了土地,建筑物也将不复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加强管制能够有效地对违章建筑进行限制;就违章问题的严重程度而言,城市违章建筑的数量确实要比其他地方更多一些,根据城乡规划法我们能够处理大多数的违章建筑。
但如果只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两部法律所对违章建筑作出的界定,适用的范围比较窄。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存在很多的限制,限制的范围也很广。
为了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对水害进行防治,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不能在河滩、河床内修建建筑物的”;为了使公路的管理和建设得到加强,使公路事业的发展得到促进,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和建筑物”。还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关构筑物、建筑物的建设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时,也一定要将上述实体法的内容充分考虑在内。
2.关于程序法依据
程序法是使实体法的目的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同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使建筑管理得到加强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对建筑进行限制、引导,使其与城乡建设规划相符合。所以,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还应与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相结合。
现如今,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及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法律、规章。
其中城乡规划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提供的建设项目,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之后,建设单位应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然后再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核定,最后再核发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
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提供的,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控制性的详细规划,将出让地块的开发强度、位置、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提出,以此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要素。没有对规划条件进行确定的地块,是不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
根据第二款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建设单位应该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
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没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纳入规划地区,那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有关批准;如果对土地进行占用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土地退回;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该依照法律给予赔偿”。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构筑物、建筑物、管线、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个人或者建设单位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第三款规定:“在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交出来。如果此建设项目还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的详细规划,还应该将修建性的详细规划提供出来。如果此建设项目与规划条件和控制性的详细规划相符合,那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发”。
根据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法律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进行公布。”
违章建筑虽然满足了我们自身的利益,为我们自己的生活提供了一些方便。但事实上,违章建筑是具有很大隐患的,它对土地的使用会干扰到土地规划,使政府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其安全问题也有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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