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诉讼时效_ 张哥说法“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的辩论意见_诉讼时效思维导图

代理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盐湖区姚孟街道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

欠款诉讼时效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的退伙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再保护。陈述以下四点意见:

(1)、原告起诉依法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原告第一次起诉说的民间借贷,把欠条说成是借条。根据民法原理,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

欠款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欠款诉讼时效

根据以上最高院批复,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05年3月1日起算。到2007年3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原告在2017年3月1日前,没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18年贵院对本案的第一次判决中认为:“欠条上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该债权,故原告主张2005年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该判决违背最高院规定,当然是错误的。

(2)原告起诉,依据原告陈述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事实】

原告主张的退伙纠纷发生在2004年,到2018年原告起诉时已经14年了。

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欠条”是2005年3月1日。到2018年原告起诉时已经13年了。

欠款诉讼时效

根据原告在2016年起诉“民间借贷”时和这次起诉“退伙纠纷”中都是说,年年都向被告要,被告就是不给的陈述。举例:本案原告在民间借贷一案开庭时说过,“2008年前年年都要,被告不给。”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2008年以前(什么时间第一次索要,原告未说清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就已经表示不是他个人欠款,明确表示不履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从2008年前计算。即使是从2008年算起,到原告起诉之日也已经有10年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据此规定,结合原告的陈述,原告起诉也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原告仍然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请原告拿出 在什么时间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主张过合伙纠纷、或者是退伙纠纷的权利的证据来。请原告拿出来!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欠款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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