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全文_ 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属不可调整的专属管辖规定

作者:初明峰 刘磊

担保法解释全文

裁判概述:

对于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通过约定管辖进行排除。

案情摘要:

1、中国民生银行与德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第15条、中国民生银行与重庆国际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第28条均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上述合同中的乙方均为中国民生银行,后中国民生银行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查明,中国民生银行和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均为北京市。

3、德隆公司无力清偿到期贷款,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

争议焦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该案件?

法院认为:

尽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均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由于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号《债权转让协议》并受让债权,据此,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享有了中国民生银行的上述全部债权;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亦应对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生效力。由于本案中,无论是贷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还是债权受让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皆在北京市,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上诉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民二终字第125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实务分析:

合同纠纷中的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对此类案件其他法院无管辖权,法律规定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因为合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和排他性特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更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条款。

我国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直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用列明式规定对三种情形进行了列举,且大家应当注意到此项规定并没有兜底性条款。因此笔者认为,除了本规定外其他法律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只要是没有明确从条款中表达出专属管辖的意思,既不应当被认定为专属管辖条款。

笔者梳理,除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这一直接规定以外,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用语"只能"显然应当被解读为专属管辖规定,实务中对此无争议。

另,对于担保法解释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有观点认为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不涉及主合同,按照本条规定中的"应该"理解,是必须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此条款属于特殊情形下的"专属规定条款"。但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例明确本规定非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突破本规定的管辖约定有效,应当支持。本判例定纷止争,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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