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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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想问,如果单位和我约定的是年薪制的话,单位是否还应该按月给我发工资,还是按年度支付?
解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单位应该按月预付工资,并在年终时结算。
Q&A
我是一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最近我们公司因为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而我也因此被莫名其妙地限制出境。想问,如果我认为限制措施是错误的,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Q&A
听说现在替别人考试是会吃官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想问,到底代考哪些考试属于违法犯罪?
解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Q&A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监事,但是只是挂名性质,其实并不从事相关工作。我另外在一家公司工作,但是这两家公司之间是同行竞争关系。想问,我是否会被要求承担竞业限制责任?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鉴于公司监事并非《公司法》法定的竞业禁止责任主体,其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是针对其是否尽到监督职责而言的,公司法并未对监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及竞业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且您的监事一职又系挂名性质,因此,当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公司一般无法追究您作为监事的竞业限制责任。
Q&A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解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