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_ 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聚焦合同争议解决 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_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会现场

外商投资法实施在即,12月2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具体来看,《解释》主要包括三大要点: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淸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釆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罗东川透露。

负责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解读称,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调研。普遍反映随着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实践中急迫需要解决的是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自从1979年’外资三法’的第一部法律出台以来,针对外资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如果未经审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明确为未生效。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三法’,将负面清单之外的合同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明确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在新的外商投资审批体制之下,投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高晓力进一步指出。

《解释》的第二条即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处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如果当事人再以合同没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或登记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行政审批机关重点指外商投资领域的审批机关。

同时,对于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领域,《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也分别规定了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并且,由于负面清单是动态调整的,从发展趋势上看,负面清单的要求应当会越来越宽松。

为应对这一情况,《解释》第五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如果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投资属于禁止投资领域或者违反了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由于负面清单调整,不再落入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领域,则可以表明合同效力的瑕疵事由已经消灭,此时,合同可以作有效认定。”高晓力表示。

罗东川在发布会上介绍,合同的效力对交易、对投资至关重要。合同效力是整个投资和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问题。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就是要向世界宣誓中国更加开放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同样要体现中国更加开放的态度。从近几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看,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的范围越来越小。人民法院在投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除了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之外,要尽可能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配套衔接,构筑一个更高质量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体系和营商环境。

未来重点研究与公司法衔接适用问题

此次出台的《解释》共有7条,重点在于解决合同领域争议。但据高晓力透露,从调研情况看,还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但有的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有的问题处理思路还不成熟,就没有纳入司法解释。”

那么,在这份《解释》出台以后还有哪些问题值得研究?在最高法的回应中,涉及到了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合同法和民诉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

例如,目前在“外资三法”下的外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是不一致的,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意识地处理这一问题。

“今天出台司法解释后,2010年的司法解释并不废止,目前还可以适用。新的外商投资法给了5年的过渡期。下一步最高法会重点研究公司领域如何在新的外商投资法下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问题,这是未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高晓力表示。

此外,在此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三类合同争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细则废止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成的投资合同产生的争议是否仍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高晓力表示,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就上述规定未作修改之前,人民法院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56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

随着外商投资法落地实施的日子临近,一批配套措施正在密集出台。在此次《解释》公布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现行相关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规定。

12月26日,商务部官网发布公告,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涉及审批权限、财产抵押、转让等多个程序。高峰介绍,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的相关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例如,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等。

高晓力在发布会上也特别提到,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领域的投资合同,或者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些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仍然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无论是负面清单之内、还是之外的领域,虽然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合同、章程,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投资合同或相关事项规定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生效要件的,仍然要依照其规定来认定合同的效力。”高晓力说。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11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747家,实际使用外资845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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