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_ 存在未及时行剖宫产的过错,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_责任

 

 过错责任

 

 

一.引言

自然分娩中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新生儿脑性瘫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X0106民初1248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日,产妇因“停经40 3周”入住xx医院产科。此前产妇一直在xx医院定期孕检。孕检期间,从未提示母、胎有异常情形。当日入院查体:T36.8摄氏度,P80次分,R18次分,BP116/74mmHg。身高160cm,一切正常。入院诊断:G1P0妊娠40 3周LOA待产,妊娠期糖尿病A1级,高龄初产。产时用药:宫缩素10u静推。2015年4月6日在xx医院自然分娩出生,新生儿Apgar评分1分钟4分,5分钟6分,诊断为新生儿青紫窒息,经抢救、治疗及后期康复训练,目前诊断为脑性瘫痪。

三.裁判结果

(一)由于产妇自身具有高龄初产、妊娠期糖尿病的不利因素,加上产妇羊水量较少,产妇的自然条件虽然可以优先选择自然分娩,但由于自然分娩产程相对较长,可能会造成包括胎儿窒息的严重风险,医方自身对产妇选择自然分娩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预判,亦未对产妇进行充分的告知和释明。

(二)xx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xx医院应当赔偿贾某某各项费用合计412705.31元。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某某支付赔偿款412705.31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因医方以下过错,致贾某某遭受损害:一是产妇入住xx医院产科待产,出现胎膜早破、羊水过少、胎位异常,医方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贾某某在宫内长时间缺氧;二是产时使用缩宫素依据不足,未监测记录宫缩、胎心、血压、羊水及产程进展等状况,采用静脉推注方法错误,且剂量过大,造成宫内急性胎儿窘迫;三是第二产程监测胎心不力,出现持续胎心下降、急性胎儿窘迫时处置不当,未及时行助产。

(二)医方辩称:自然分娩属国家提倡的自然分娩方式,医方在产妇同意的基础上采用自然分娩方式,并无不当。产妇第一产程顺利,检查及监测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第二产程中,胎心虽有所下降,但根据胎心监测,胎心一直在正常值内,未出现持续性下降。病历记载不可能一一还原产程全过程,医方一直关注产妇各项指标,未有任何懈怠或疏忽。是胎儿娩出后,新生儿状况超出主治医预料,立即予积极抢救处理。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尽心履责,未有任何损害产妇或胎儿的不当行为。

(三)医疗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资料,x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贾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建议为次要原因。贾某某中度智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24个月;护理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

(四)法院观点:根据医方的病历资料,进入第二产程后,胎心有异常表现。医方认为胎心的异常仅是一过性现象,未有持续,但医方目前现有病历资料,不能支持医方的观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和审理,是事后通过证据,对过去的诊疗行为进行分析和评判,而无法还原诊疗过程的全貌,正是基于此,要求医方规范和完善病历记载。贾某某出生后,即出现明显的窒息青紫,医方的过错与窒息青紫之间形成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本院确定医方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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