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进行了审议。
按照公布的草案,这两个税种与现行的暂行条例变化不大,总体上还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提升征税的法律层级,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来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保持了现行征税范围,税率也没有发生变化。比较新的东西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对今年新执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收优惠进行了配套,也就是说在计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时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另外也明确了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
契税法草案也是保持现行税率不变,在税收减免范围上进行拓展,对纳税人来讲是一个利好,也符合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趋势。草案对纳税申报进行了一些调整,一是减少了环节,将原来的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二是将纳税时间由10日修改为在为办理权属手续前。
这次两个税种同时进行立法审议,虽然与现行制度变化不大,但中间的一些小变化也是体现了国家宏观税收政策制定的走向,就是便利、降税,只不过便利容易办,降税要慢慢来,所以在两个草案里都对国务院进行了授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这两个税种的情形,而且只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这种做法既可以使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同时又为时代发展预留了灵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