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_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_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基于此种事实,在受利益人与受损失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由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一方受到利益、一方遭受损失、一方受到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一方遭受的损失与另一方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分为:侵害型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追索型不当得利等。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在于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即所谓的“取除利益功能”,该功能体现为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与保护财产归属两种具体实现方式,不论是矫正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或是保护财产的归属,不当得利的规范目的都在于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得到的利益。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的效力在于:(一)返还标的,1.原物返还,原物所产生的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也在返还之列。2.相当价额,如果依标的物之性质不能返还,或受领人基于其他事由不能返还的,应偿还其价额。3.替代,因原客体灭失,而取得另外的替代客体。(二)利益返还的范围,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当受领人为善意时,原则上返还责任的底线应当是保证善意受领人的财产不致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有所减少。2.当受领人为恶意时,要加重其返还责任,恶意受领人应将其恶意开始之时所拥有的利益,不问请求返还时尚存与否,均应返还。3.当善意受领人将其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的受领行为从理论上来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因此,无需返还。但是,该结果显失公平,所以根据公平原则,该第三人所负返还义务与无法律上原因而从债权人处所受利益相同。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由三个构成要件构成:一、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在客观上是他人的事务,始得成立无因管理,而若是将自己的事务当作是他人的事务来管理也不能认定为是他人的事务。二、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谓他人不以管理人确知其为何人为必要,即管理人对于本人为谁,并无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有所误认,亦不妨对于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但若是将他人的事务误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并无“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管理意思,或者如果明知是他人的事务,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管理,此为“不法的管理”,管理人主观上也并无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管理意思,这两种都不应成立无因管理。三、需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当管理人对本人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义务时,此即不为无因,因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一)阻却违法及发生债的关系,无因管理在本质上是无权而干预他人的事务,其行为必将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应成为侵权行为,但因正当的无因管理是为了社会公益,因为能够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且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方可就其行为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请求权。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无因管理人可就其无因管理的行为向对方提出:1.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本人支出的必要的或有益的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2.负债清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可请求本人代为清偿。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收到损害,可请求本人赔偿其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人的请求权之中,不包括报酬请求权,管理人无权就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请求对方给予报酬。

无因管理人在替他人管理事务时,应尽到: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于开始为无因管理时,将其情事通知本人。3.报告和计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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