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师_ 继子争夺房屋继承权,光法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气解决_1950年婚姻法

吴老先生前妻过世较早,与蔡老太太系夕阳红婚恋,结婚后一起生活。吴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吴某,蔡老太太一生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购买吴老先生单位房改房一套。2015年蔡老太太病逝,因吴老先生日益年迈,居住在两人的爱巢中难免“睹物伤情”,便决定将二人的房屋变卖,怎奈亲生儿子吴某不同意,并要求继承相应份额。吴老先生与亲儿子吴某因房屋继承问题多次发生口角,久久不能解决,在亲属推荐下到我所进行咨询并委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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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点及处理

我所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后,进行了专项探讨会议。认为此案件的难点及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点,因年代久远,时间跨度比较长。如何证明蔡老太太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母、子女存在?

第二点,吴某作为蔡老太太的继子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屋?

正所谓“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说明想要解决问题、实现目的,首先就要善于发现关键的地方,再针对关键的地方作出有效的准备,不遗余力的进行攻克。我们先分析出案件关键点,然后为了攻克关键点,进行了大量证据收集工作。律师通过多处走访调查,联系到了蔡老太太的亲外甥,其称蔡老太太的父母于解放前便已离世。蔡老太太一生颠沛流离,年轻时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因蔡老太太做过子宫切除手术,其一生没有生育过子女,直到遇到了吴老先生,才有了个幸福的晚年。经过多方调查,结合案件的特殊情况,我们调取了蔡老太太的病历材料,印证了以上说法。在立案时,我们提供了蔡老太太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病历等证据材料,向法官说明了案件的具体情况,顺利进行了立案,完成了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吴某作为蔡老太太的继子是否有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相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吴某作为继子是有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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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本案在开庭前,我所律师又积极联系吴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协商解决父子之间的矛盾,来化解纠纷。最终经过法院法官及本所律师团队与吴某的协商,吴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涉案房屋由吴老先生一人所有,吴老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房屋的买卖。吴老先生和儿子吴某之间的感情也得到缓和,一家人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和和气气,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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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团队在接到委托后,为了解决吴老先生的问题。组织律师团队进行研讨分析案情,多方探访收集证据材料。我们的律师在烈日下多处奔忙挥洒汗水;在吴某多次拒绝协商时仍锲而不舍的积极与其进行沟通;在立案材料不足时,与法院法官进行沟通,及时修正偏差准备材料;与法官一起对吴某进行温情劝说。不仅解决了吴老先生的纠纷,还缓和了父子之间的感情。那些看不到的辛勤付出,更多是我们发自内心的责任感,是一种奉献,也是一种正直。我们一直怀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心,竭尽全力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辜负每一位当事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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