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坦头所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9月7日在婴幼儿用品店花费63元,购买了一双穿上会有彩色灯闪烁的儿童凉鞋,但次日早上其中一只鞋子的彩灯就故障不亮了。
陈女士认为该款儿童凉鞋有质量问题,随即将鞋子送到购买的婴幼儿用品店要求退货,但商家鞋子已穿过为由拒绝退货,陈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收到陈女士的投诉后
工作人员立即陪同前往调查
经查明,2019年9月8日上午陈女士将鞋子送到婴幼儿用品店后,商家已将鞋子寄回厂家进行修理,但未及时与陈女士沟通,导致陈女士产生误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商家向陈女士当面道歉,承认自己服务上存在不足,并承诺鞋子能在3天内修理完毕,陈女士表示谅解并同意了商家的解决方法。事后,坦头所工作人员对该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就鞋类“三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宣传教育。
注
律
依
据
《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八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消费提示
鞋类的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鞋子一般在购买后立即穿着,而商家往往会以鞋子已穿过为由拒绝退换货,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值得引起重视:
1、在购买时,商家应在销售时主动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有效发货票应当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并非等到消费提出要求时才提供;
2、在送修时,应与商家约定好修理时间,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3、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遇到商家不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或拒不履行三包责任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及时拨打12345或向消保委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