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保障性住房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求,二是公平,三是管理,四是因地制宜。因此,主要原则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保障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平公正,坚持分配公平、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全程管理,重点围绕申请、轮候、分配等关键环节,建立准入、退出、纠错机制,同时对规划、选址、建设、标识、运营等进行规范,并建立全面而严格的责任制度;因地制宜,只规定基本制度,明确政策杠杠,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二、保障范围
1.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住房救助对象,也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住房支付能力较弱。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3.把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为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已成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重要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将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三、保障方式
在保障方式上,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与配售并举;在保障力量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实施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保障责任上,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及承租人、承购人的法律责任。
在准入规则上,要求申请人如实申报信息,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登记为轮候对象。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在使用要求上,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承租人、承购人不得损毁、破坏、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
在退出机制上,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产权。